陈帮茹与南京华之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贺华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 ...

陈帮茹与南京华之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贺华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26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德清毕宣红程俊杰 
【审理法官】黄德清毕宣红程俊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帮茹;南京华之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贺华阳 
【当事人】陈帮茹南京华之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贺华阳 
【当事人-个人】陈帮茹贺华阳 
【当事人-公司】南京华之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陆嬿池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杨佩怡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耿华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邓雨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陆嬿池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杨佩怡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耿华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邓雨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敏陆嬿池杨佩怡耿华邓雨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帮茹 
【被告】南京华之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贺华阳 
【本院观点】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5年11月3日,陈帮茹向贺华阳汇款12万元。贺华阳于2015年11月取现7万元、于2015年12月14日取现4万元,合计11万元。贺华阳称上述12万元已全部按陈帮茹要求取现返还,陈帮茹对此不予认可。    2015年12月17日,陈帮茹向贺华阳卡内汇款37.2万元。同日,贺华阳取现7.2万元。贺华阳表示系按陈帮茹的要求取现返还;陈帮茹表示因贺华阳表示不需借款37.2万元,故取出7.2万元现金退还陈帮茹,并非陈帮茹要求贺华阳取现的,陈帮茹收到上述款项后,存入自己卡内7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陈帮茹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华之杰公司、贺华阳交付借款,后以现金方式收回借款,制造借款交付凭证,在一审诉讼中以原借条提起诉讼,并在华之杰公司、贺华阳明确提出抗辩后,仍故意隐瞒该事实,涉案金额较大。该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陈帮茹可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陈帮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8:37: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华之杰公司出具借据,载明:借到陈帮茹人民币35.4万元,1至3个月之内归还,款项汇入贺华阳工商银行卡内,贺华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5年10月10日,陈帮茹向贺华阳卡内汇款29万元、10月11日汇
款1万元、10月29日汇款5.4万元,三笔合计35.4万元。华之杰公司表示贺华阳在收到陈帮茹汇款35.4万元后,于2015年10月29日取现49999元。华之杰公司表示该款项系陈帮茹要求取的,取出后加上1元现金,合计5万元给了陈帮茹。陈帮茹对此不予认可。    2015年10月29日,华之杰公司向陈帮茹出具借条,载明借到陈帮茹62万元,借款为2015年10月29日到2016年1月30日,款项汇入贺华阳工商银行卡内。贺华阳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11月3日,陈帮茹向贺华阳卡内汇款50万元、12万元。华之杰公司表示上述62万元的借条实际出借金额为61.6万元,系2015年10月29日三笔汇款计11.6万元加上11月3日汇款50万元;贺华阳收到61.6万元,即根据陈帮茹的要求取现17万元并交给了陈帮茹。陈帮茹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当日其卡存17万元系其经营收入,并非华之杰公司所称的款项。    2016年1月29日,陈帮茹向贺华阳汇款8.5万元。陈帮茹表示该笔款项对应的借条暂时不到了。华之杰公司表示贺华阳收到上述款项后,按陈帮茹的要求于2019年2月2日全部取出并已交给陈帮茹。2016年2月2日,陈帮茹工行卡内分10笔存入8万元(均为ATM交易),陈帮茹表示其存入的8万元系其经营的公司的营业收入。    2016年3月28日,华之杰公司向陈帮茹出具借条,借到陈帮茹14.88万元,借期从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份止,款项汇入贺华阳卡内。2016年4月1日,陈帮茹向贺华阳卡内汇款14.88万元。贺华阳收款后即取款14.88万元,其表示亦陈
帮茹要求其取现返还,但其担心债务越垒越高,故未将上述款项交给陈帮茹。陈帮茹对此说法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经审查,陈帮茹主张的借款62万元,华之杰公司表示按陈帮茹的要求取现返还17万元,陈帮茹不予认可,但在同日其确实存入17万元现金;陈帮茹主张的借款8.5万元,华之杰公司、贺华阳公表示已按陈帮茹要求全部取出返还,陈帮茹不予认可,但同日其确实存入现金8万元;对于借款37.2万元中的7.2万元,在第一次庭审中,陈帮茹否认收到该笔款项。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案借款过程中所涉借款行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因此,本案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陈帮茹的起诉。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帮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陈帮茹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证据有误。华之杰公司、贺华阳未能在一审法院给予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以现金方式向陈帮茹还款,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补充提交录音证据,根据证据规则,法院不应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予以采纳,且一审法院未查明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直接采信该证据,缺乏依据。该录音证据中涉及的款项,与本案无关,系陈帮茹与华之杰公司、贺华阳之间另外的债权债务。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陈帮茹交付借款后,经贺华阳提议,部分款项通过现金方式返还陈帮茹以冲抵借款利息,该行为系民间借贷行为,陈帮茹主观上没有故意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即便涉及套路贷,也是贺华阳故意设计陷害陈帮茹。(2)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返还现金时陈帮茹没有任何胁迫、诱骗行为。(3)案涉承诺书也是被上诉人自愿出具,当时因为被上诉人债务危机,无法负担另案鉴定费用,也无法从他人处借得款项,因此被上诉人从陈帮茹处借得款项时自愿给予陈帮茹收益。综上,案涉借贷行为不涉及犯罪,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陈帮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陈帮茹与南京华之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贺华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26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帮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嬿池,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之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某某第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尧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怡,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华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雨,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帮茹与被上诉人南京华之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之杰公司)、贺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680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帮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陈帮茹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证据有误。华之杰公司、贺华阳未能在一审法院给予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以现金方式向陈帮茹还款,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补充提交录音证据,根据证据规则,法院不应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予以采纳,且一审法院未查明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直接采信该证据,缺乏依据。该录音证据中涉及的款项,与本案无关,系陈帮茹与华之杰公司、贺华阳之间另外的债
权债务。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陈帮茹交付借款后,经贺华阳提议,部分款项通过现金方式返还陈帮茹以冲抵借款利息,该行为系民间借贷行为,陈帮茹主观上没有故意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即便涉及套路贷,也是贺华阳故意设计陷害陈帮茹。(2)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返还现金时陈帮茹没有任何胁迫、诱骗行为。(3)案涉承诺书也是被上诉人自愿出具,当时因为被上诉人债务危机,无法负担另案鉴定费用,也无法从他人处借得款项,因此被上诉人从陈帮茹处借得款项时自愿给予陈帮茹收益。综上,案涉借贷行为不涉及犯罪,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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