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世峰、朱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翟世峰、朱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4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13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曲海涛张晓梅端木繁辉 
【审理法官】曲海涛张晓梅端木繁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翟世峰;朱宝;孟庆祥 
【当事人】翟世峰朱宝孟庆祥 
【当事人-个人】翟世峰朱宝孟庆祥 
【代理律师/律所】薛俊娜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刘英伟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梁继昌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薛俊娜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刘英伟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梁继昌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薛俊娜刘英伟梁继昌 
【代理律所】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翟世峰 
【被告】朱宝;孟庆祥 
本院观点】上诉人翟世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翟世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翟世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9元,减半收取2399.5元,由上诉人翟世峰负担,退回上诉人翟世峰239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8:10:17 
翟世峰、朱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民终13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翟世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娜,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伟,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昌,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孟庆祥。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世峰因与被上诉人朱宝、原审被告孟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4民初8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世峰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翟世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翟世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9元,减半收取2399.5元,由上诉人翟世峰负担,退回上诉人翟世峰239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曲 海 涛
审判员 张 晓 梅
审判员 端木繁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佳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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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32: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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