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培加与施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3
【案件字号】(2020)苏13民终27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良军吴振环王冬冬
【审理法官】魏良军吴振环王冬冬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培加;施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公司
【当事人】朱培加施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培加施红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陶倩钰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陶倩钰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超陶倩钰
【代理律所】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培加
【被告】施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朱培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培加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培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朱培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上诉人朱培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4:53:04
2760朱培加与施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民终27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培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刚,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子旺,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90441320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某某某某某某、201室及5某17F。
负责人:崔恒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倩钰,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培加因与被上诉人施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8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培加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培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培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上诉人朱培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魏良军
审 判 员 吴振环
审 判 员 王冬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桂禄
书 记 员 陈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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