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cc认证标志使用

  为了加强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证证书是指经CRCC颁发的带有铁路产品认证标志或城轨装备认证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经CNAS认可的认证项目还可标注CNAS认可标志。产品认证标志是指CRCC授权的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和城轨装备认证标志的总称,由CRCC向通过铁路产品认证或城轨装备认证的申证企业颁发,证明其产品符合CRCC对该产品提出的相关标准或特定技术要求。
  第二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应及时与CRCC签订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缴纳认证标志费和年金,领取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由CRCC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三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有效期一般为四年。有效期满证书自动失效,未复评换证的企业及其产品不得继续使用CRC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根据协议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CRCC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但不允许混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宣传,不允许滥用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第五条 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
  第六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认证标志、图案的使用必须按比例放大缩小,每年向认证中心报告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接受CRCC对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出现CRCC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及标志情况者,CRCC将暂停或撤销证书持有者继续使用已授权的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出现需要暂停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情形,CRCC将向证书持有者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令其限期整改。在认证证书被暂停使用期间生产出的产品,获证方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整改结束后,企业向认证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认证中心经复查合格后,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书》。增加的检查、检验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出现需要撤销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情形,CRCC将向证书持有者发出《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一年内CRCC不再该企业该产品的认证申请。行政许可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CRCC将注销其认证证书,并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由于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证书持有者认为达不到变化后的要求,不再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证书持有者不再向CRCC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
  3)认证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获证产品,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一条 经查实认证产品潜在或非潜在的问题有可能发展和导致对人的生命、身体和铁路运输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时,应要求证书持有限期采取紧急处理和纠正措施,包括召回这些产品直至符合和纠正。同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如实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并去除这些产品上的相关认证标志。认证中心应监督其纠正措施的实施,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获证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图案必须严格根据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公布的认证标志标准,按比例放大缩小,并每季度向CRCC业务部通报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未获证企业,不得使用CRCC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如若违反规定使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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