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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 号】(2020)川知民终20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0.07.10
裁判规则
  民办教育机构在学校招生和办学过程中使用不实宣传用语暗喻与名校的关联关系,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名校有特定联系,并对教学服务来源、教学品质等造成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文
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知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岷东新区眉州大道岷东段7号。
  法定代表人:何少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山,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均,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林荫中街。
  法定代表人:易国栋,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琳瑶,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冠城七中)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以下简称成都七中)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冠城七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均,被上诉人成都七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简琳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冠城七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成都七中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成都七中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冠城七中没
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恶意竞争的主观恶意,没有对成都七中造成损害后果,冠城七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冠城七中向成都七中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错误。1.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在业务范围、开展教学服务的区域以及招生来源均不相同,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2.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之间存在历史渊源,且一直保持联系与交流,使用成都七中的名称具有合理性,冠城七中对建校渊源、教育服务品质的用语也是对事实的真实描述,不属于“虚假宣传”。3.成都七中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或冠城七中因此获得的利益,一审判决在无证据证明成都七中存在经济损失的情形下酌情确定冠城七中承担100万元赔偿责任错误。4.即使认定侵权成立,一审判决冠城七中承担100万元的赔偿数额过高。二、一审判决冠城七中在及《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判决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与其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本质上差异,冠城七中的侵权行为显著轻微。成都七中提起诉讼时,冠城七中已经停止在宣传中使用“成都七中”等宣传内容,没有对成都七中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无需消除影响。三、一审判决冠城七中承担全部诉讼费38800元错误。一审中成都七中的诉讼请求并未全部得到支持,其亦应该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成都七中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判决合理。1、成都七中与冠
城七中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双方都属于开展教学服务的学校,成都七中属于百年名校,在国内外教育界享有盛誉,冠城七中属于新办学校,其进行不实宣传,故意混淆与成都七中的关系,让人误认为与成都七中有特定联系,达到招收到更多更好生源的目的。其行为扰乱了整个四川教育市场的秩序。2.成都七中与冠城七中之间并无合作关系,双方之间无任何历史渊源,亦无任何联系与交流。冠城七中在其宣传用语上多次提及成都七中,目的就是误导公众对其办学背景、教学管理的认知错误,属于不真实的宣传;冠城七中的行为不具有任何合法性;3、一审判决冠城七中向成都七中赔偿100万元并无不当。成都七中与冠城七中的关联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每年的收益为200万元,冠城七中的侵权行为长达四年之久,成都七中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冠城七中表明,其招生规模已达4000人,涵盖小学、初中、高中12年教育,通过虚假宣传与成都七中的关系,其获利是毋庸置疑的。二、一审判决要求冠城七中在及《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与事实相符。冠城七中虚假宣传与成都七中的关系,已经过公证证据固定,属于不实宣传,理应对外澄清其与成都七中毫无关系,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三、一审判决由冠城七中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正确。一审虽未对成都七中请求的全部赔偿金额予以支持,但并不属于成都七中部分胜诉或败诉,因此,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冠城七中承担。
  成都七中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冠城七中停止以虚假宣传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并在其网站和《成都商报》《中国教育报》上公开刊登致歉函向成都七中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2.判令冠城七中赔偿成都七中损失400万元,并承担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成都七中及其注册商标的情况
  成都七中系事业单位,开办资金2510万元,举办单位为成都市教育局,业务范围为实施高中学历教育。
  2008年2月7日,成都七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596629号“成都七中”图文组合商标(指定颜),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寄宿学校等。该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
  2008年7月21日,成都七中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421209号“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文
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等。该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2017年5月2日,成都七中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对冠城七中(××)的内容及冠城七中的校园展示内容进行了固定,并形成(2017)成证内民字第8504号和(2017)成证内民字第8506号公证书。其获取的网站截图反映,该网站“学校介绍”栏目中有“让更多的孩子在家门口享受七中优质教育”“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是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领办,按照百年名校优秀办学传统精心打造的民办学校”字样;网站上名为《“争抢”小升初学位万名家长“挤爆”眉山冠城》的文章中提到“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追逐和对名校品质的信任和认可......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由冠城集团再投巨资4亿元......,其七中及七中实验的背景让不少家长‘折服’”;网站上名为《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开学盛典扬帆起航》的文章中提到“既承接东坡文化遗韵又秉承成都七中百年优良教育传统,......位于岷东新区举行盛大开学典礼”;网站上名为《成都七中实验江宏校长一行莅临我校参观交流》的文章中提到“在何校长的陪同下,江宏校长一行迈进‘七中系’学校标志性的大门”“子经大道上的红花羊蹄甲(又称红花紫荆)愈发郁郁葱葱,这
些紫荆花是成都七中系列学校的标志性植物”“冠城七中与七中实验是一家人,都传承了七中百年名校的优良传统”“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分别在何少衡校长与江宏校长的带领下,……两所学校都继承了七中百年名校优秀的办学传统,在四川都有着较高的办学品质与良好的社会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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