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利为例——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机制研究

专利为例——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机制研究
作者:张晓,张晶,杨雨佳
来源:《科技创业月刊》 2016年第15期
    张  晓  张  晶  杨雨佳
    (湖北省知识产权发展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0)
    摘  要:知识产权运用是知识产权创造的最终目的和原始动机。以专利为主要对象,研究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状况,知识产权评价导向偏离、协同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及服务水平不高等都是制约影响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水平的原因。对此,提出建立由政府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个人等创新主体主导,服务机构协同共建的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运用机制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6.15.006
    0  引言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需要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一系列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重要目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中加大了对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的工作部署,提出了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和纽带的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机制。创造和运用并举将是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湖北省一直致力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业化、产业化、资本化,建立并不断完善了知识产权运用机制,相继出台《湖北省科技进步条例》、《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科十条”)、《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八条”)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引导创新主体积极实施转化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引导促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较不断增长的知识产权数量,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还不高。
    1  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实力状况报告》从专利质押数量、金额,专利许可合同数量、金额,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转让数量、专利进入产业化阶段专利比例,高技术产业每件有效发明专利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中国专利获奖6个方面形成专利运用指数来分析各省市专利运用实力。根据该指数,广东、北京、江苏、浙江、山东一直排在全国前五,领跑全国,特别是广东,2011-2014年都排名第一,综合得分优势明显。湖北在2014年专利运用实力排名第10,比2012年上升了4位,但与2013年相比排位及分数均没有变化,运用水平停滞不前,综合得分与发达省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2015年全省专利申请、授权分别为74 240件和38 781件,同比增长分别为25.72%和37.08%,增幅分别高于全国平均6.32和5.03个百分点。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3件/万人,创造实力不断增强。进入产业化阶段有效专利比例在2014年也达到46.8%(见图1),较2013年同比上涨了20.35%,不仅较上海、江苏的61.2%和63.7%仍有较大差距,距离美国达到80%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更是任重道远。
   
    2011~2014年湖北省专利质押融资发展迅速,4年间专利质押笔数翻了将近一番,融资总额也不断攀升,特别是2013年融资总额达到了14亿,创下湖北省专利质押融资新纪录(见图2)。2014年虽然专利质押笔数较2013年有小幅增长,但融资总额较2013年减少了34.0%。
   
    在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方面,2014年专利许可数量218笔,比2013年略有增加,合同金额较2011年增长了1 523万元,达到3 816万元(见图3)。但总体而言,以目前湖北省有效专利量来说,专利许可比例较低。
   
    2011-2014年湖北省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转让数量增长呈现下降趋势,并出现负值,2014年同比减少了56.8%,反映出专利交易市场活力不够(见图4)。
   
    2  影响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水平的因素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运用的动力来源包括科技推动和需求拉动及政府政策的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各环节相辅相成,知识产权运用实力的发展必须依靠各环节均衡发展。
    2.1  知识产权评价导向偏离运用转化目标
    2014年湖北省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16.2%,继续保持较高增长态势,在全部授权专利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仅占全部专利授权量的17.16%,专利质量整体不高,专利运用转化率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仍在存在大量专利僵化。这与当前湖北省的知识产权评价普遍存在的重论文轻专利,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转化现象不无关系,这也是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现象。
    一是湖北省各类科技计划、科研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等由财政资助项目中均要求将知
识产权数量作为验收指标,对质量、转化运用及实际收益却不考核,致使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申请与科研项目内容联系不大或是与企业主营业务相距甚远,扭曲了设置知识产权验收考核指标的初衷,使大量知识产权申请无法转化运用。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要求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量和质做出详细规定,实际操作中认定自主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模糊。在湖北省去年出台的“专八条”中提出创新专利考核评价机制,将发明专利授权量作为对高等院校(理工农医类)、科研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各类创新平台考核的重要指标,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配套指标评定体系,致使难以操作,无法带来预期效果。
    二是在科研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中,一般只设置了创造数量评价指标,没有对知识产权运用转化进行评价,对人员的评价奖励大多针对科研人员,而忽视了对专业运营管理人才的评价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例如湖北省“科十条”中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没有规定对运营转化团队的收益分配。
    2.2  协同创新能力不足影响知识产权运用转化
    湖北是传统科教大省,高校和科研院所拥有量居全国前列,其创新实力不容小觑,2014年湖北省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申请及授权量均占全省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16%左右,但在专利运用方面,相比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个人的有效专利实施率非常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全国专利调查
的抽样数据,湖北省对省内16个市、州449个拥有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和PCT国际申请人进行问卷调查。该调查显示,有79.1%的企业专利实施率在50%以上,其中41.9%的企业专利实施率甚至达到90%及以上,而高校、科研单位和个人的有效专利中将近一半的专利实施率集中在10%以下,大量专利没有运用转化(见图5)。
   
    一是存在严重的供给与需求矛盾。一方面企业创新一般根据生产需要,与市场结合紧密,但大多数企业的创新能力不足,研发力量有限。特别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社会的脉络与神经,其分布广泛,发展影响深远,其对市场反应灵敏,但由于资金缺乏加上知识产权意识也比较薄弱,对创新投入不够,需要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支撑。另一方面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则以学术研究为主,大部分局限于实验室所得到的结果,并未进行工业化实验,科研创新成果与市场脱节,大量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不能
与企业及市场需求结合。产学研合作是解决这一供需矛盾的有力途径,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产学研合作有明文条款的国家级政策、文件就有几十个,2008年更是出台了产学研合作的纲领性文件《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通过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从而推动科学研究面向产业化创新需求,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二是高校、科研院所缺乏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团队。知识产权运用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不仅需要懂技术,更需要懂市场。目前湖北省多数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科研处或科技处等部门兼职管理,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即使设置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也较少,只有1-2人,相比国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30人以上的知识产权专业团队,无论是专业机构还是专业人员都严重不足。以致当前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大多仅局限于成果管理,没有有效利用专业运营人才参与协同创新,缺乏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整体统筹管理规划。
    2.3  知识产权成果管理制度制约运用转化
    一是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成果权属分配受国有资产管理制约。近年来湖北省职务专利申请比例逐年上升,到2014年已超过70%。高校、科研院所专利的职务发明专利,属于国有资产,转移转化还是要受到国有资产管理、技术入股比例、转移转化审批、资产评估、科研人员兼职限制等许多法规政策的制约。2015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
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完全将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了项目承担单位。但是在其“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一条中要求“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这两条内容在实践中存在理解和执行的冲突。2013年湖北省出台了“科十条”,其中对“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明确“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可以先处置后备案,对科技成果处置方式进行了有利尝试,但该办法仅对省属高校、院所具有指导作用,对更具科研实力的中央在鄂高校、院所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且其在有关规定上没有考虑到下属公司、科研人员兼职问题。
    二是在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收益分配上缺乏强有力政策支撑。对此,湖北省在2014年出台了“科十条”和“专八条”两大政策性文件,其中“科十条”中规定了“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专八条”中对国有企业职务发明人进行了补充“国有企业职务发明人,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和不低于20%的专利实施转让收益”。这2大政策有效撬动了职务发明人对专利实施转化的积极性,使湖北省专利实施转让率呈现跨越式发展,进入产业化阶段有效专利的比例达到46.8%。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政策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政策的执行落实往往要依靠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自主决策,若不能有效落实,长此以往将对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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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知识产权   专利   运用   转化   创新   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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