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2.06.10
【分 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罗智勇、董朝阳、孙自中
  罗智勇,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董朝阳,审判监督庭审判长
  孙自中,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
  内容提要:《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针对过去一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效果不理想、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工作举措,进一步健全完善减刑、假释工作机制,促使有关机关的执法办案更加公平公正。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了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区别对待这四项基本要求,为案件办理提供了一定遵循。本文重点解读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关键之举——如何严格审查案件实体条件、实质化审理的程序性要求即如何探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相关改革,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是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
  关键词:减刑案件 假释案件 实质化审理 以审判为中心
  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确保刑罚执行与变更活动的公平公正,不断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就《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01 《意见》制定的基本背景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意见》的出台,既是现实所需,也是长远所虑。
  一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继续深入推进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十八届三中、四中全
会对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完善了计分考核办法,建立了备案审查、巡回检察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对减刑、假释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仍然存在相关机关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实质化审理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其中一些案件甚至存在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意见》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减刑、假释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继续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二是强力整治顽瘴痼疾,努力实现常治长效的重要成果。2021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要求在排查纠正违规违法案件的同时,立足于建章立制,严格规范司法权的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这次整治过程中,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为: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据得以蒙混过关,个别案件还引发了负面舆情,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意见》的出台,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顽瘴痼疾排查整治的成果运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出实招、施实策、求实效,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有效举措。随着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刑罚执行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时代人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对公正高效司法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这些新期待、新要求也深刻反映到刑罚执行工作中。刑罚规范有效执行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而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变更的重要措施,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势必影响刑罚执行的效果,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意见》的出台,能够有效促使有关机关更加公平公正执法办案,不断提高减刑、假释裁定的公信力,做到民众有所呼、政策有所应、司法有所为、局面有所变。
  《意见》共20条,分别从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强化案件办理程序、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02 《意见》的核心要义和基本要求
  (一)关于《意见》的核心要义
  《意见》的核心要义是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意见》在标题中开宗明义提出“实质化”审理问题。在文件起草调研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不宜使用“实质化”审理这一表述,主要理由是减刑、假释案件在审理方式、适用规则等诸多方面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异,普通刑事案件在推进庭审实质化等改革过程中,也没有使用“实质化”审理这一表述;提出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是否意味着以前的审理都是形式化的。
  对这一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最终还是保留了“实质化”审理这一表述,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制定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是落实中央巡视整改任务的重要措施。此前,中央政法委已要求采取措施加强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2021年5月31日至6月2日,中央政法委有关领导在青海调研并主持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西北片区调研座谈会时,聚焦顽瘴痼疾整治这一专题,再次明确要求“完善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制度”。二是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是针对以往审理容易流于形式、实质性审理不足等问题较为普遍而提出的,其指向性明确。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各级政法机关对这一表述高度认同。三是推进实质化审理具有可行性。近几年来,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关
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各政法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逐渐加强了对证据材料的全面、细致审查,不断规范案件审理工作,其中多地在采取措施推进实质化审理过程中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加上减刑、假释案件多方参与审理模式的日渐成熟,我们相信客观上能够实现案件的实质化审理。
  (二)关于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
  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确保减刑、假释只适用于悔改表现良好的那部分罪犯,而如何审查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实践中的重点,也是难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进行总结提炼。经过认真调研和反复论证,《意见》第1条至第4条提出了实质化审理的四项基本要求,即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区别对待。这四项基本要求的提炼和总结,既是《意见》的重要内容,也是《意见》的一大亮点,不仅为案件办理提供了一定的理念遵循,也将有助于推动减刑、假释制度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探究。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05: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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