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
高自主创新能力,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税局、地税局和梅州海关负责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经济和信息化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梅州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业企业。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
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相关指标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规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少于400万元、科技活
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不少于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50万元。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各县(市、区)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属园区内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企业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会同同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所在地海关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份)推荐意见上报经济和信息化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的企业进行考察和综合评定。
(四)依据评定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和梅州海关等部门,确定认定名单并公布。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梅州海关对认定名单进行公布。
第三章    评 
条  依据《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条  评价程序:
(一)各县(市、区)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属园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报市属园区管委会。评价材料包括:《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
(二)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市属园区管委会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0日前报经济和信息化(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经济和信息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会同财政国税局、地税局和梅州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公布。
第四章    终止与撤销
第十条  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技术中心名称变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三)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管 
第十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条  各县(市、区)税务部门需对申请认定和参与评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或走私行为进行核查。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1:58: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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