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4.07.04
【字 号】粤农[2014]200号
【施行日期】2014.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粤农〔2014〕2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2014年7月4日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30号),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中介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必须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其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除外),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一定数量农户。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具体指标见附件1。
  三、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以及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或相关证明材料;
  7.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据实出具)。
  (二)申报程序
  省属农业企业直接向省农业厅申报。其他农业企业逐级推荐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上报到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2.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农业厅推荐。
  (三)审核及认定程序
  1.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受省农业厅委托,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省农业厅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复核
意见并征求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国土资源、科技、林业、税务、海洋渔业、工商、供销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等单位意见。
  2.省农业厅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各单位意见确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通过“广东农业信息网”和厅政务公开屏向社会公示15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省农业厅报请省政府认定。经省政府认定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农业厅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厅名义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如公示有异议,由省农业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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