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产品、青海老字号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的决定 【法规类别】驰名商标
【发文字号】青政[2015]9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8
【实施日期】2015.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产品、青海老字号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的决定
(青政〔2015〕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自实施品牌战略以来,全省上下深入实施品牌强省战略,企业的品牌意识和市场竞争力日益增强。特别是近五年以来,认定和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依托品牌优势,加快科技创新,在品牌建设和提升市场竞争力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领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为充分调动我省企业争创品牌的积极性,推动品牌强省战略的实施,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2008〕39号)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12〕1266号)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2014年以来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青海西北骄天然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对2015年度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青海高原特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对2014年以来认定为“青海省著名商标”的门源兴农蜂业有限公司等54家企业和评定为“青海省名牌产品”的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等32家企业;对2015年度认定为“青海老字号”的青海西宁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