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背景】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效益,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所有中小企业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第二章 中小企业的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定义】中小企业是指依法独立注册的、具有独立经营风险、从事非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其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指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分类】中小企业按照注册资本或年营业收入可分为小微企业、小企业和中企业三个不同级别。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相关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中小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出现非法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中小企业合同管理】中小企业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维护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章 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中小企业创业扶持】国家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力度,提供专项贷款、税收减免、人才培训等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健康成长。
第八条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国家将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技术创新基金、加强科研合作等,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
第五章 中小企业的合规管理
第九条 【中小企业合规管理责任】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经营活动合规。
第十条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申请、使用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个体工商户:指个人投资兴办,自负盈亏,无固定名称的工商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其个人财产负责清偿债务。
2.合伙企业: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亏盈、共同承担责任的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指注册资本划分成股份,股东责任限制在其出资额,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负责清偿债务的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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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详见第六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