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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2.09.15
【分 类】其他
正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围绕注册商标违法犯罪案件的协同办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选并联合发布了首批6件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杭州某公司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协同办理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21年上半年,杭州某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理张某某委托蔡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带有该注册商标的礼品盒65000个,并由吴某某、朱某某将正规途径购得的该品牌的散装粽子装入礼品盒内对外出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余杭区市监局)调查后于2021年6月1日将案件移交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立案,后该案被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1月30
日,余杭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杭州某公司、叶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杭州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6万至5万不等的罚金。同年12月20日,余杭区检察院对吴某某、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余杭区检察院邀请余杭区市监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充分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在依法对吴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余杭区检察院向余杭区市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1月28日,余杭区市监局依法对吴某某、朱某某所在的公司作出人民币76008.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实现行刑衔接双向闭环,协同保护“老字号”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在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流转过程中,余杭区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协商,准确认定擅自将他人商品再包装后继续标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
商标侵权,为类案办理指明了方向。同时,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意见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则实现了对商标专有权的严格保护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个案处理中的统一。
 
案例二
 
陈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协同办理单位: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周某某、刘某某等30余人委托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假冒十余个国内外知
名塑料原料颗粒品牌产品,销售给上海、武汉等全国各地近50余家公司。2019年10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姚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该案41名犯罪嫌疑人时,因涉案注册商标数量多、专业性强,上下游行为人之间仅以塑料型号、“行话”进行交易,部分被侵权的国外注册商标企业在国内无分公司,无法全面了解相关塑料产品的信息及真伪情况,致使案件审查逮捕工作陷入困境。对此,余姚市检察院邀请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余姚市市监局)的专业人员深入仓库,借助专业知识,通过对涉案的塑料产品包装袋边缘的走针、包装材质、侧面喷码等细节与正品进行比对,较短时间内确定扣押的涉案塑料产品真伪,成功完成41名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工作。同时针对审查逮捕案件中呈现的问题,余姚市检察院、余姚市市监局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就线索移送、法律适用、证据标准进行会商,并确定证据标准。2020年3月,余姚市检察院分批对该系列案被告人提起公诉,历经一年多时间,涉案36名被告人均已被依法判决,陈某某、李某某、莫某某等主要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专业支撑的典型案例。在办
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发挥市场监管部门专业特长与资源优势,就涉案塑料品牌真假认定、行业术语、品牌型号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精准指控犯罪。同时针对办案中反映的行刑衔接、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问题,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为该系列案后续处理及同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打击凝聚合力。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32: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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