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职院科[2008]2号

河职院科[2008]2号                  签发人:刘安华
关于印发《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专利培育、管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院系:
经研究,现将《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专利培育、管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专利培育、管理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强学校的专利培育、管理及奖励工作,促进学院内涵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管理工作》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由学校科研处负责。其专利管理范围为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及以学校名义申请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实施、许可贸易及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学校。凡以学校名义申请的专利,专利权属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转让和扩散。
第四条 进行专利申请时,依《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五条 学校每年配套专项经费用于专利的培育、申请和奖励。
第二章  专利培育和申请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及学生从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申请的前期开发工作,并对有潜力的开发项目给予资助和培育。
第七条 凡自认为有专利申请潜力的部门、教职员工及学生都可以直接向科研处提出专利项目培育申请,学校将根据申报项目的成功的可能性大小给予项目培育经费,项目培育经费支持力度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第八条 凡以学校的名义申请专利,统一由科研处办理向国家申请专利的事宜。产品的发明创造、产品的造型以及外观设计等方面有所创新的项目的主持人(部门)或权利人,可以直接向科研处提出专利申请。
第九条 对于我校教职工与校外个人或单位合作开发的专利项目,如以我校名义申请专利,申请费用由我校支付。
第十条 凡经学校审定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专利申请、代理费及其他经费(本身有配套费用的除外),均由学校支付。
第三章  专利的实施、奖励与专利侵权
第十一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与取得专利权后,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发明人推广实施,发明人或设计人应积极搞好推广实施,以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专利授权纳入院系及个人的年终考核,具体办法依据年终考核的相关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配套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凡以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取得专利权的部门或个人,发明专利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学校给予的现金奖励的50%由受奖人自由支配,另外50%作为受奖人的科研基金用于技术开发。专利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学校将另外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数额由科研处提出方案,学术委员会核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都应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规,不得侵犯学校或者他人专利权,不得侵犯发明人的权益。对侵犯专利权人或发明人权益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益关系人有权制止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主题词:制度  通知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8年7月16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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