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苏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硕复试笔记

目录
第一编知产导论 (1)
第一节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表达方式 (1)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以及权利及其相互关系 (2)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无体性与无形性之争 (2)
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分类 (3)
第五节知识产权发展史 (3)
第二编著作权法 (7)
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 (7)
第二章著作权的对象 (9)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13)
第四章著作权的主体 (20)
第五章邻接权 (24)
第六章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27)
第七章著作权的限制 (30)
第八章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和集体管理 (35)
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 (36)
第三编专利法 (40)
第一章专利法概述 (40)
第二章专利权的对象 (42)
第三章专利权产生的实质要件(第二道门槛) (49)
第四章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53)
第五章专利权的内容 (59)
第六章专利权的主体 (67)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71)
第四编商标法 (77)
第一章商标法概述 (77)
第二章商标权的对象 (80)
第三章商标权的取得 (83)
第四章商标注册 (85)
第五章商标权的内容 (91)
第六章商标权的行使 (93)
第七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95)
第八章商标评审和确权制度 (96)
第九章驰名商标(well-know trademark)及保护 (97)
第十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99)
第五编反不正当竞争法 (104)
第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04)
第二章反法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 (105)
第三章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 (107)
第四章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 (112)
第五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114)
第一编知产导论
第一节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表达方式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出现在18世纪的欧洲的学术著作中,作为法律用语,出自英语IP。
知识产权作为国际普遍用语,得益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我国民法理论上世纪80年代称为智力成果权,在《民法通则》中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的称谓。
台湾地区称谓智慧财产权,日本过去称为无体财产权,现称为知的财产权(日本语)。
表达方式,有主要列举式、下定义式以及完全列举式,完全列举式有《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TRIPS协定,方式均有缺陷。
目前对知识产权定义“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教学指导纲要》“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1、划清了与劳动成果的界限,劳动是人类无差别的智力与体力综合支出的凝结,不同劳动成果之间是可比较可再现的,而创造凭空而来,前无所受,创造成果是唯一的,创造是不可再现的,因此不属于劳动范畴,创造成果与劳动成果是截然不同的;
2、与智力、智慧划清了界限,创造成果是知识的外在的客观形态,智慧或智力是人蕴藏的内在能力;
3、与创造活动划清了界限,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或者说一个过程,事实行为或过程不属于知识产权的对象,即便创造成果与创造活动同步完成,也不属于同一种事物,知识产权是基于对创造成果的控制利用支配而产生的权利,它只关注成果,不问成果的创造过程;
4、创造一词,将劳动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创造成果是智力活动的产物,但智力成果有创造性与非创造性之分,无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质上是劳动成果;
5、将创造成果权与工商业标记权并列,是由于创造成果权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二者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创造成果权其价值来源于创造,或者说创造成果所带来的功能或功效,是精神或物质的需求对象,工商业标记权其价值来源于它的区别功能,,其量的规定性取决于该区别功能在市场交易中所发挥
的作用、所占份额的大小,同时它还承载着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凝聚着评价所形成的市场信誉;
6、强调依法产生,第一,并非一切创造成果和设计都能够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第二,并非所有施加在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上的行为,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规制的客体,法律不理小事情,如汽修店专修宝马或专修奥迪等广告语不属于侵犯商标的行为,也不构成对他人商标的合理使用。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以及权利及其相互关系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以形式、结构、符号系统等为存在方式的知识,对象是指那些借由对它的支配、利用、控制而发生法律关系的事物。知识的本质是精神的产物,其存在方式是主观见诸于客观的具体的有限的形式、结构或符号系统,但其并非泛指所有的知识,它同样是经过法律筛选的,内涵、外延确定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对象是权利客体发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它决定了能够对其施加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如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所为的能够产生特定利益关系的具体行为,如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等,才产生与上述行为匹配的利益关系。
权利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形态,权利即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对象是客观的、具体的、第一性的,是物,是器,是知识,是利益乃至权利发生的前提;权利是形而上的,是由法律规范的反映利益关系的意志关系,属于道,是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或资格;客体是形而下的,是主体依法对权利对象所能为的行为的方式以及其限度,客体是权利与对象的中介。
个人理解:就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而言,知识产权法规范的对象必然是社会主体的行为,因为思想尚未表露于外部,法律调整思想无疑是是自己难堪;从民法角度来看,权利是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它的
客体应是某种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就知识产权来讲,其客体应当是权利人所创造的智力成果。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无体性与无形性之争
所谓体是指物质载体,体是自然界固有的,是物质的,形本身是非物质的,是指物质的内在结构和外在的形状样态。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为知识,作为形式,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知识产权属于无体财产权是不存在争议的,但是二者不能等同,无体财产权的范围大于知识产权,因此日本后期也将对知识产权的称谓从无体财产权改为知识财产权。
人类的知识都是具体的、确定的、可感知的,不是不可捉摸的、无形的,知识只是无实体的,知识产权的本质恰恰是基于人们就其创造构建的形式、结构、秩序、符号系统而产生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是无体财产权,而称为无形财产权没有客观依据。
刘春田:有体有形——物权对象(物)
无形无体——债权(行为)
无体有形——知识产权(信息)
有体无形——不存在
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分类
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以知识的功能为划分标准
此处著作权采广义,包括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所实现的功能是精神上的,也称非使用功能。
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保护对象所实现的功能是物质上的,也称实用功能。但工业产权虽称为工业,范围早已超过工业,如TRIPS协定中新列入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等,应当注意的是,《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列举的“科学发现”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划分标准多样,本书以价值的来源作为划分标准
创造成果权的对象包括对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其价值来源于对该成果直接的商业性使用。
工商业标记的财产价值不是来源于该标记的创造性,而是来源于它的区别功能,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工商业主体在市场活动中所积累的商业信誉凝结和积累,并载于工商业标记之上,二者是源与流的关系。
第五节知识产权发展史
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1)专利萌芽于公元前五百年,今意大利南部以生活奢侈著称的古都Sybaris,一种烹调方法被授与为期一年的独占权。
(2)1236年,西法兰西及英格兰的亨利三世向波尔多人授与生产花布的独占权,期限为15年。
(3)专利萌芽阶段影响最大的是1421年意大利建筑师布鲁内来西获得的在Arno(亚诺)河上运输重物的方法的三年独占权。(Letters Patent)形式授与,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08:52: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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