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广东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申办者与合同研究组织行为规 ...

广东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申办者与合同研究组织行为规范(试行)
2017-09-19
1.目的
为规范广东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以下简称BE试验)实施过程中,申办者(Sponsor)、合同研究组织(CRO)与研究单位之间的沟通以及行为标准,制定本规范。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12月23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日)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9月)
《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年12月2日)
《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2011年12月2日)
《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6年3月18日)
《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用药品的处理和保存要求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12年11月15日)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2016年7月29日);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2015年11月10日)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2016年5月4日)
《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2016年8月17日)等
3.范围
注册地址在广东省内的申办者(包括制药企业、新药研发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CRO,以及服务于注册地址在广东省内医药企业(申办者)的CRO以及在广东省内实施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的CRO应遵守本规范。
4.责任与义务
申办者有责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I 期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试行)》、《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等法规/指南/指导原则,以及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BE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
申办者如全权委托CRO 开展BE试验,CRO也需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4.1 申办者的责任与义务
4.1.1申办者应提供质量合格且足量的受试制剂(数量、标识等需符合方案要求,生产需符合GMP要求)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研究者手册、体外溶出曲线对比报告、药品说明书及质检报告等。申办者应负责参比制剂的选择和购买,确保质量合格,提供质检报告并保留相关凭证。
4.1.2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物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至少包括受试制剂的原辅料来源和生产工艺,受试和参比制剂的检验报告、包装、数量、规格、储存条件、储存记录、运输、接收、配置、使用、使用后清点、回收、销毁,药品不良反应及处置等方面的信息。
4.1.3 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确保临床试验质量。申办者临床试验监管人员或团队有责任及义务与研究者(PI)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site)就所开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法规及试验方案要求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解决方案,跟进解决结果。
4.1.4 申办者有责任和义务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关于化学药生物药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的要求进行BE备案,并在首例受试者入组前完成在药品审评中心(CDE)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上的登记,如申办者为外资或含外资、港澳台资的合资企业,还需取得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审批核准。
4.1.5 申办者可以将其临床试验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和任务委托给CRO,但应监督CRO承担的各项工作。
4.1.6 未尽责任和义务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有关“申办者的职责”条款执行。
4.2 CRO的责任与义务
4.2.1 CRO根据与申办者签订的委托合同,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临床试验方案等执行相关委托工作,并及时向申办者汇报。
4.2.2 CRO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4.2.3 CRO应与研究者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就所开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法规和试验方案要求的问题及时沟通,提出解决方案,跟进解决结果。
4.2.4 CRO应在相关部门备案,公开其人员规模、注册资本金等基本信息,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定期公开承接的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数量和信息,供监管和申办者参考。
4.2.5 CRO不得有、低价恶意竞争等行为。
5.申办者或CRO的基本要求
5.1 组织架构
CRO中负责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项目的研究团队组织架构中应包含医学写作、监查和项目管理、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证(QA)等部门,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文件,SOP覆盖临床试验全过程。
申办者如自行负责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开展,其临床试验实施部门组织架构也需尽量满足上述要求,或达到《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5.2 规模
申办者或CRO负责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项目的研究团队应有足够的项目操作和管理人员,并根据项目开展的数量、质量情况,配置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及设施。
5.3 人员及资质
申办者或CRO中负责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的临床试验研究团队应配置具有医学或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接受BE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及相关专业技能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并获得GCP证书的研究人员。
对于CRO的人员及资质的进一步要求如下:
5.3.1 总负责人
需具有5年以上I期临床项目管理经验,熟知BE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原则,熟练掌握CFDA自查核查要求,参与过CFDA组织的现场核查。
5.3.2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应有2年以上项目管理经验,其中I期临床项目管理经验1年以上,熟悉一致性评价以及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各种法规要求,对于方案设计、协议洽谈、质量控制、报告审核等试验全部环节均有独立负责的能力。
5.3.3 监查员
负责临床部分的监查员应是医药相关专业,有I期临床或BE的监查经验1年以上,负责过不少于3个项目的整体监查,熟练掌握GCP和相关法律法规。
负责生物样品分析部分的监查员应是药学相关专业,有生物样品分析经验1年以上或者具有生物样品分析部分工作监查经验1年以上,负责过不少于3个项目的生物样品分析监查工作,熟练掌握生物样品分析相关的指导原则。
上述人员均需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CFDA 2015年第228号公告附件)有深入的了解。
5.3.4 质控人员
应熟练掌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相关法规、指导原则,有3年以上并不少于3个I期临床试验的质控经验。
5.4 质量管理体系和文件
CRO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文件,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可参考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5.4.1 制度体系:
质量手册、文件管理办法、记录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办法、培训管理制度、试验用药物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临床试验质量控制(QC)工作章程、风险控制与管理体系、岗位职责说明书;
5.4.2标准操作规程(SOP):
临床试验方案起草SOP、临床试验筛选中心SOP、临床试验伦理申报SOP、临床试验药物管理SOP、临床试验签署协议与费用支付SOP、临床试验中心启动SOP、临床试验监查SOP、严重不良事件报告SOP、临床试验第三方服务采购SOP、生物样本运输管理SOP、临床试验关闭中心SOP、临床试验文件管理SOP、临床试验资料的移交SOP、临床试验总结会议SOP、临床试验资料质量管理SOP、配合视察/稽查/核查的SOP、基于平台共识问题报告SOP。
5.5 人员的培训
申办者和CRO应对项目实施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业技能或项目相关的培训,并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5.6 服务委托合同
5.6.1 申办者与CRO应按相关法规、规范和指导原则要求,签订临床试验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
5.6.2 申办者和/或CRO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按GCP要求,签订临床试验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
6.CRO服务工作内容
CRO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采用严谨的工作流程,监督项目按良好的设计和规范的操作进行。
申办者自行开展BE临床试验的,可参考本共识下的CRO服务工作内容开展。CRO实施内容不应超过下述内容,但仅负责生物样本分析的CRO工作内容不在此列。具体服务内容和实施程序如下:
6.1 与申办者的合同签署
CRO与申办者签署双方或多方合作协议,约定合理合法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CRO有义务提醒申办者为受试者购买保险以及采用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以保障受试者权益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6.2 与申办者之间的资料获取以及交接
CRO在与申办者完成合同签署后应指定对接人/项目负责人。
对接人/项目负责人应建立通讯录,收集所有试验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同时根据临床研究单位机构和伦理委员会所需要的文件清单,以书面方式告知申办者,获得资料应签署交接清单(含电子版)。
6.3 制定项目管理计划
项目管理计划由申办者研发团队起草或委托的CRO起草,需要申办者认可。
6.4 起草临床试验方案初稿
当根据合同约定,需CRO起草临床试验方案时,根据其公司内部的约定由项目经理/医学经理完成方案起草。
方案起草应使用CFDA规定的模板格式完成。
6.5 筛选临床研究单位
CRO负责对研究单位进行调研并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经申办者书面确认后方可与研究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推进项目实施;
研究单位筛选后所做的评估需要契合风险控制相关文件;
确定研究单位后,监查员、项目经理应提供简历、培训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给研究单位,作为过程文件存档。
6.6 与研究者沟通确认其他试验资料/文件
根据申办者SOP或研究单位的模板起草知情同意书样稿、CRF样表、各种原始文件记录/表格,并和研究者共同完成审核,要求设计确保各项资料与临床试验方案及法规、指导原则的一致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使各项记录/表格可完整体现试验全过程。
6.7 召开方案讨论会
项目经理应视项目需要协助申办者召开方案讨论会,会议应由临床试验单位、生物样本分析单位、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单位、CRO以及申办者等各方共同参与。项目经理会后协助整理修改意见,撰写会议纪要并根据确认后的意见对方案做修正并提交申办者和试验参与的各方审核定稿。
6.8 协助递交伦理资料和其他物品
CRO根据研究单位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整理伦理资料,如有必要,在递交伦理之前,需首先经过申办者或研究团队认可的学术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其科学性;
CRO协助申办者获取标准品和内标提供给生物分析测试单位进行方法学开发。
6.9 制定监查计划
监查计划由项目经理起草,计划内容(频率和监查内容等)需要经过申办者和研究机构、研究者的确认。
6.10 伦理审批、BE备案和临床试验登记
应督促申办者按照CFDA“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文)”的要求在取得研究单位伦理同意批件后于“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中进行备案并取得备案号,确认申办者完成备案后方可正式通知研究中心启动人体相关的试验,督促申办者在第一例受试者入组前于药品审评中心(CDE)“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上提交试验登记;
应关注申办者营业执照中是否提示具有外资、港澳台资背景,提醒并支持申办者进行必要的遗传办备案。如需进行遗传办备案,则在完成该备案前,提醒申办者和研究单位不得启动人体相关的试验。
6.11 协助确定方法学验证和生物样本检测分析方案、数据管理计划和统计分析计划
应由生物样本分析单位负责起草生物分析方案,由数据管理单位负责起草数据管理计划,由统计单位负责起草统计分析计划,CRO项目经理应及时向各单位提出要求并收回资料,进行初步的审核,经沟通确定后交申办者确认。
6.12 试验用药物和物品的准备
由统计分析单位负责设计药物的抽样(编盲)方法,由申办者准备药物;CRO协调药物寄送时间,在寄送之前与申办者确定药物数量和包装方法、标签设计,提醒申办者寄送方式和过程管理文件收集;
试验用物品应根据与研究者的约定按时提供,保证数量和质量。
6.13 与各研究单位签署协议
经申办者认可确定合作意向后,由CRO项目经理协调安排与数据管理及统计分析单位、生物样本分析单位及时签署协议,在获得伦理批件后与临床研究单位签署协议,协议应保障各方权益并对各方均有符合法规的约束,约定各研究单位以及CRO之间的职责和权利;
CRO应与研究单位协商确定合理的研究费用。
6.14 试验资料和物品的准备
在伦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印刷各项试验资料,准备GCP空白记录/表格等,递交给研究者并签署交接清单。
6.15 召开启动培训会
在取得伦理批件,试验用药物、相关资料和物资等已基本到位,确认申办者完成必要的备案后,首例受试者筛选、入组前,CRO需召开临床试验单位的启动培训会,试验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者、申办者、CRO和CRC等代表,会后协助整理并跟进解决相关问题,撰写会议纪要并及时提交申办者。
6.16 进行监查、稽查工作
CRO项目经理应按相关SOP要求组织监查或协助申办者进行稽查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19: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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