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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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原则: 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亚太贸易协定》进口成员国关税减让优惠产品描述范围内; 2、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一批货物中的每项商品本身必须分别符合该规则; 3、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发运条件。总体而言,货物须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从出口国直 接发运到目的地国。 二、栏目填制: 第一栏 货物发运自 注明出口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名称须与发票上的出口人一致。 第二栏 货物发运到 注明进口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名称须与发票上的进口人一致。对于第三方贸易,可以注明“待定”(To Order)。 第三栏 供官方使用 此栏仅供签证当局使用。 第四栏 运输方式与路线 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和路线。如信用证条款等无此详细要求,打上“空运”或“海运”。如货物途经第三国,可用如下方式表示: 例如:“空运” “经曼谷从老挝到印度”(By air from Laos to India via Bangkok.) 第五栏 税则号 注明货物4位数的HS编码。 第六栏 唛头与包装编号 注明证书所载货物的包装唛头及编号。该信息应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一致。 第七栏 包装数量与种类;货物描述 明确注明出口产品的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应与发票上对出口产品的描述相一致。确切的描述有助于目的国海关当局对产品的快速清关。 第八栏 原产地标准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 1、完全原产品:在第8栏填写字母“A”。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第8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1)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B”。字母“B”后应填写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C”。字母“C”后应填写原产于成 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3)符合第十条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字母“D”。 第九栏 毛重或其它数量 注明证书所载产品的毛重或其它数量(如件数、千克)。 第十栏 发票号码与日期 注明发票的号码与日期。发票日期不得迟于证书的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 出口人的声明 “出口人”指发货人,他既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制造商。注明生产国和进口国的国别、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该栏必须由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 第十二栏 签证当局的证明 该栏由签证当局签署。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55: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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