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1】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异议人--xx就异议人xx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请,2009年5月27日公告(总第1169期)的5672520号的 "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第1803697号,第4857578号)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与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
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人商标的申请。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
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
为商标主体的前缀,"新"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
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 ;康,安宁、不生病。
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
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
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
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
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两者商标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商标。
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
"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kang",光的拼音为"gua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
"光"与"康"都是其商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0:37: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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