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鑫武案(岱公(秀)行罚决字[2021]00559号)

曾鑫武案(岱公(秀)行罚决字[2021]0055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岱公(秀)行罚决字[2021]0055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920000 
【处罚日期】2021.08.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浙江省岱山县公安局秀山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岱山县 
【处罚对象】曾鑫武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2:42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违法行为人曾鑫武假借售卖苹果账号礼品卡、梦幻手游游戏账号的名义,在骗取受害人李xx、汪xx的信任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xx、汪xx共计人民币7050元。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曾鑫武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违法行为人曾鑫武的行为,已构成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曾鑫武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处罚前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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