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沈复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 ...

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沈复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5 
【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14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志雷付明亮孙志强 
【审理法官】刘志雷付明亮孙志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沈复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沈复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沈复杰 
【当事人-公司】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袁伟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赵铮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伟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赵铮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伟赵铮 
【代理律所】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 
【被告】沈复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意外事件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菲尔公司作为经营者,应该对其服务场所内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菲尔公司在沈复杰进行攀岩健身项目娱
乐时,未指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护,亦未对该项目的风险作必要的安全提示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消费者所进行的危险性项目进行规范性的指导,原审认定其对沈复杰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菲尔公司主张沈复杰受伤系意外事件,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元,由上诉人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2:10: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9日,原告沈复杰在被告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处玩耍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经营的健身娱乐设施攀岩项目时摔伤,后原告被送往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住院6天,于2019年8月25日出院,花费医疗费3077.9元。2019年8月25日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开具的出院证载明“出院医嘱:1、绝对卧床休息2个月;2、加强护理;3、不适及时复
查。"原告在玩攀岩项目时,被告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未派出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提示和技术指导活动,造成原告受伤。另查明,被告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7月20日0时起至2020年7月19日24时止。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人身伤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10万元。被告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已缴纳保险费7500元。其中特别约定:本保单承保的医疗费用每次免赔100元后80%比例报销。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沈复杰在进行攀岩健身娱乐时,被告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未有相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护,被告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的该过错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进行攀岩健身娱乐时,自身也未尽到谨慎游玩及安全责任,对自己的受伤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1.关于医疗费307
7.9元,有医院收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2.关于误工费9887.67元,因原告住院6天,出院医嘱要求绝对卧床休息2个月,按照原告沈复杰提供工资表每月4500元工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3.关于护理费,原告住院6天,出院医嘱要求绝对卧床休息2个月加强护理,护理天数为66天,计算应为7146.44元(39522元/年÷365天×66天=7146.44元,因2019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应以2018年度该行业的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4.关于营养费,原告住院6天,按照每天20元标准计算应为120元(20元/天×6天=120元);5.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原告住院6天,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6.关于交通费120元,原告住院6天,按照每天20元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以上六项费用共计20652.01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原告承担30%的损害份额计算得6195.60元,被告承担70%的损害份额得14456.41元。第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按照被保险人为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的公众责任险保险单上的承诺,在人身伤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保单特别约定:“承保的医疗费用每次免赔100元后百分之八十比例报销",因此原告沈复杰花费医疗费用第三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应为1643.62元。由于原告对自身损害的结果存在过错,所以其要求精神损害的主张,法
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被告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复杰医疗费610.91元;二、判决第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复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3845.5元;三、驳回原告沈复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沈复杰负担94元,由被告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担2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08某某民初4939号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沈复杰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及其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沈复杰的受伤并非是谁的责任,而是一起意
外事件。上诉人作为合法的经营机构,相关的设施均经过了各有关部门的检查,完全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范之后才开始营业。上诉人也在诸多地点设置了安全提示标志,并进行了风险提示,要求玩耍者注意安全。事发之后,工作人员也及时进行了施救。所有该做的事情都做了,不应该过度苛求经营者的注意义务"。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与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错误认定。1、沈复杰的受伤是自己娱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如果是上诉人提供的游乐设施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造成其受伤,这样才能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与受伤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2、从现场视频可以证明,所谓的攀岩项目仅是提供消费者在上面进行玩耍的场地。而一审法院把娱乐行为认定成了专业培训行为,基于错位的认识必然是错误的判决。三、沈复杰系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自己做的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意识到有危险性还去做,其对产生的结果就应自行负责。成年人应当具有主动发现危险、规避危险的能力,但由于其过于自信,导致意外发生。等到意外发生后,再以经营者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之诉来要求赔偿损失。这不符合社会认知的常理,故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所提供的娱乐设施和服务没有过错,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沈复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8民终14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菲尔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有焦东街道建设东路中轴厂区某某。
     法定代表人:许明霞,经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38: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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