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5.12.29
【文 号】计价格[1995]2404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2月29日 计价格[1995]240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业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的发展,解决目前商标业务收费偏低、中外企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决定适当提高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并实行中外企业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2000元,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500元,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元,商标评审延期费500元,变更费500元,出据商标证明费1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88号),新增商标业务的收费标准核定为: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商标异议费1000元,撤销商标费1000元,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5000元,商标使用证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1992]价费字325号)同时废止。
  19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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