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不同的保护理念与不同的保护模式一直并存于两大法系的不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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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不同的保护理念与不同的保护模式一直并存于两大法系的不同国家之中。如今这项老制度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这不仅影响到《知识产权协定》在缔约方的国内实施,也对后《知识产权协定》时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增加了变数。
地理标志是标示产品来源地的商品性标记。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建立从《巴黎公约》到《知识产权协定》已有一百二十多年的历史,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多少进展,反而在国际社会里一直存在着争论;按照《知识产权协定》的说法,地理标志是指标明某商品来源于某一缔约方的地域或该地域的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来源有实质上的关联。
从某种意义上说,地理标志也是一种与现代知识有别的“传统资源”。一般而言,地理标志的构成主要有两
种形式:
一是由具体的地理名称与商品名称组合而成,如“瑞士手表”、“北京烤鸭”等;二是以具体的地理名称直接作为地理标志,如香槟(hampagne)既是法国的一个省名,又是产于该地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因此,地理标志具有地缘性、客观性、永久性的特点。地理标志是各国知识产权的共同保护对象,但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在立法模式上的选择并不相同:
一是专门法保护。即是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工业产权看待,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给予保护。其代表性法律首推法国《原产地名称法》。在专门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权被认为是一种“集体财产权利”,由国家颁布法令规定地理标志的检测方式和程序;地理标志不认为有
通用性,该标志以及任何使人产生与其联想的其他说明都不得在任何类似商品上使用;地理标记权不能视为公产,并且不受时效限制。二是商标法保护。即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到商标法体系。美国及一些普通法系的国家采用这一方式。在商标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但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从而取得专用权保护;主管机关对地理标志即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主体有明确的资格限制,一般应是对商品特点品质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组织;证明商标权和集体商标权归注册人所有,其中,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而证明商标只能由注册人授权符合使用条件的经营者使用该商标。
有些学者认为,在历史较为悠久的国家,如欧洲国家及一些传统产品较为出名的国家,存在着许多世界知名的商品,因而很早就倾向于通过对地理标志的严格保护来维护其固有的经济利益。反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新兴国家的经济发展中没有太多的传统地理和人文因素,地理标志并未给其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故这些国家并未特别强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而仅仅出于防止消费者受欺诈的动因作出规定。鉴于世界各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不同态度,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协调行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率先将地理标志列入工业产权保护的范围,并对防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作了一些实质性规定。1891年《制裁产品虚假或欺骗性货源标志马德里协定》和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则分别对禁止利用假冒地理标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框架中,地理标志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的立场和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他们联合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但在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上却出现了严重分歧,欧盟及瑞士与美国有着不同的主张。《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措施,尤其是对葡萄酒、烈性酒的特别保护,满足了欧盟及其他欧洲国家的基本诉求,但也顾及到美国等国家对某些地理标志长期使用的现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了多项例外。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两大利益集团妥协的结果。
国际社会注意到,从多哈会议到坎昆会议,发展中国家在地理标志谈判中的立场、观点发生了“分化”。在以往的知识产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自作为一个整体而处于某种程度的对抗,但在地理标志问题上,众多发展中国家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站在了不同的阵营:
一部分站在美国一边(主要是中美及南美国家),另一部分站在欧盟一边(主要是中东欧及亚洲国家)。这就说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各国的经济水平发展无涉,但与产业或产品的“传统”有关。
综上所述,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不再是以往的南北矛盾,而是所谓“新世界”国家与“旧世界”国家之间的矛盾。“新”“旧”两个世界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美欧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分化,使得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更加复杂的利益格局。
软件产业自主创新对策研究
一、吉林省软件产业自主创新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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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吉林省软件产业自主创新状况的第一手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针对现有能力和问题,提出提高我省软件产业的可行性对策。【论文关键词】软件产业自主创新对策研究
一、吉林省软件产业自主创新现状分析
1.吉林省软件产业现状。吉林省软件产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与其他省市相比,吉林省发展软件
产业潜力很大,特别是人才优势明显,全省30多所高等院校,几乎都设置了计算机、电子信息及相关专业,计算机、电子信息及相关专业在校本专科和研究生超过了万人。
吉林省软件产业存在的问题。产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
国家为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18号文件和47号文件等多项产业政策,每年还拿出
5.5亿到6个亿的电子发展基金支持国家直属企业和各省信息产业的发展,各省也都拿出一定资金进行配套,用于支持本省信息产业的发展。辽宁省、大连市、黑龙江省的配套基金分别为7000万元、7000万元、5000万元。吉林省没有配套基金,使国家对吉林省信息产业资金上的支持力度不大。另外,全省对软件企业发展相关资金等方面的实质性政策不多,全省软件企业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其自身素质的欠缺加上机制限制,使软件企业很难获得风险投资和上市融资。融资渠道的不畅,制约了吉林省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软件产品水平较低,竞争力不强。吉林省缺少集成电路芯片和系统软件,具有高附加值的工具软件、平台软件和中间件等也较少,大多数软件企业的产品是管理软件,而且产品雷同,技术含量低,附加值较低,与发达省份相比,产品竞争力较差,劣势明显。产业规模小,总体实力与软件发达省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201X年,全省软件产业总产值
为40亿元,占全省GDP总量295
8.21亿元的
1.3%,约占全国软件产业总产值2400亿元的
1.6%。产业规模小,特不突出,信息安全软件、ERP软件都没
有形成大的规模和气候,发展外包业务有规模的仅有1户企业,而且201X年销售额仅为180万美元。全省软件产业总体实力与软件发达
省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在国内市场上竞争能力较弱。软件企业规模小,企业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全省软件企业400多家,认定软件企业164户,但软件企业普遍规模偏小,80%以上的企业为50人以下的企业。最大的软件企业一汽启明,有800多名员工,缺乏规模企业和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全省没有千人以上的软件企业。企业标准化、工程化程度和企业管理水平相对不高,多数企业采取封闭式、作坊式、家族式的管理和生产模式,不愿进行股份制改造,使软件企业格局散乱,企业之间缺少合作和分工,产业链短。人才结构不合理,流失严重,普遍缺乏高级设计和管理人才。吉林省素有科技省之称,但是科技优势在软件产业上并没有发挥出来。以吉林大学为代表的全省
众多高校为全国培养了大批优秀软件人才,由于吉林省人才机制不是很健全,特别是软环境不如发达省份,加上吉林省经济欠发达,全省软件人才的工资水平较全国平均水平普遍偏低,软件企业中普遍缺少高级设计和管理人才。同时,由于高校的软件教育模式落后于软件产业的发展速度,许多新毕业的大学生不适应软件企业的工作,低端软件人才来源不畅,从而使全省的软件企业出现留不住高级人才,又没
有低端程序员的困难境地,人才流失严重。
3.吉林省软件产业自主创新现状。吉林省的软件产业与国内高科技产业集中地区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是由于吉林省软件产业存在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一方面,从宏观角度看,软件市场的垄断与无序竞争影响其发展。在软件核心技术方面,我国的软件市场一直被国外大公司所垄断,缺乏话语权。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的全面开放,不仅在系统软件和支撑软件领域,国外企业继续保持垄断地位,而且在其他领域国外企业也开始从高端市场向中低端市场渗透,垄断的势力不仅没有减退,反而开始扩展。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来看,企业规模小,创新能力不足,软件产业发展动力不足。目前,吉林省的软件企业大多较小,并且分布不集中,真正规模大、营业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凤毛麟角。软件产业“小而散”的特点,决定了我省的软件产业对内难以在技术创新上投入大量的物力和财力,对外难以与国内外规模巨大的软件企业相抗衡。另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欠缺已经影响到吉林省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软件产品的生命周期不长,换句话说,软件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相当快,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不断创新,软件产品才能获
得高利润,进而推动软件产业的高速发展。”一位软件专家如是说。可见,软件企业的创新能力不足,尤其是对软件产业链上游产品的原始创新力不足,已经成为我省乃至全国软件产业发展的掣肘。
二、吉林省软件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对策
1.发挥集聚优势,加强软件产业园建设。软件园区在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的同时,还应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技术开发环境,使软件园区真正成为软件企业成长的“孵化器”。吉林省的软件园区建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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