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个人所得税新政

2015个人所得税新政
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二、主要内容
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还明确对20154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41日起施行。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
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
报告制度:该公告要求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4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二、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1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少补事宜的不便。
附件2主要在原申报表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填报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统一规范,使两者更加衔接。
附件3主要对填报的报表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附件4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税的具体情况。
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
二、主要内容
税前扣除: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同时还明确规定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在限额内予以扣除。
扣除限额: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为2400/年(200/月)。该通知所说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人: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保险产品:该通知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
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试点地区:通知明确拟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及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
二、主要内容
试点地区的确定:通知确定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主要为4个直辖市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等27个省辖市。
保险产品规范:根据财税〔201556号文件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
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适用人:健康保险产品适用“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三类人。
征管问题: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在不超过200/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征管协作:由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该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执行时间:该通知自201611日执行。
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税征管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该公告明确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扣缴义务人:上述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纳税地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总、分企业还是劳务派遣公司代扣均应向工程作业所
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相互协作:该公告规定总、分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同时规定两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参照执行: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该公告执行。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9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二、主要内容
按持股期限划分征免:该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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