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如何回答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由一个实质审查案例介绍“特征比较...

也谈如何回答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
由一个实质审查案例介绍“特征比较”法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通常给出三种结论性意见,一是只提出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错误,如果申请人遵循审查员的意见或建议做出修改后,可望授权;二是经过检索,引用对比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提出质疑,要求申请人陈述该专利申请可以授权的理由,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三是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内容,如果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该申请将被驳回。对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申请人只要按照审查员的要求克服申请文件的缺陷即可,对第三种类型,由于涉及专利撰写时的失误,比如公开不充分等,很难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得到补救。本文着重讨论针对第二种类型,如果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如何撰写出一份逻辑严谨、说理清晰并令审查员信服的意见陈述书,也就是本文推荐给业内同行的用“特征比较”法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思路,但愿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特征比较”法
“特征比较”法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得到普遍运用和认可。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是否有必要运用以及如何运用“特征比较”法,还鲜见文章论述。由于专利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的特殊性,还需要仔细研究和探索如何将“特征比较”法运用到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本文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说明“特征比较”法的基本思路。
案例介绍
题为“单板大容量数字时分交换网络”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99109931,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以两份对比文件相结合为证据,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接着指出,权利要求2、6和7无创造性。笔者运用“特征比较”法,将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披露的技术特征相对照,逐一比较分析,得出该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审查员对笔者的分析表示认可,最终授予了专利权。
运用“特征比较”法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步骤:
笔者借助于方法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介绍运用“特征比较”法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步骤:
首先,开宗明义地提出申请人不同意申请员的意见;
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要点归纳后,一一列出;
将对比文件的公开号(或者出版刊物),公开日期列出;
将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2披露的技术特征列出,对应地创建一个表格,对应地填入技术特征;
通过表格,对照说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哪些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哪些特征与对比文件不同,不同的理由是什么。
二、“特征比较”法在发明专利申请99109931一案的具体运用
笔者根据上述的“特征比较”法,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要点归纳后一一列出,并将对比文件的公开号(或者出版刊物),公开日期列出后,分析了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1、2所披露的技术特征。
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是:串并转换模块、并串转换模块、1×n数据存储单元压缩矩阵、地址比
较模块、控制存储模块;
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特征为:多个串/并转换单元、多个并/串转换单元、多个数据存储单元、多个控制存储单元;
对比文件2所披露的技术特征为:地址控制存储单元。
接下来,用列表的形式,将上述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便于直观分析,表格如下: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分析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
1
串并转换模块
多个串/并转换单元
2
并串转换模块
多个并/串转换单元
3
1×n数据存储单元压缩矩阵
多个数据存储单元
4
地址比较模块
地址控制存储单元
5
控制存储模块
多个控制存储单元
笔者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申请人认为,即使在权利要求1的特征1、2、3和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相同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中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地址比较模块”,即:地址比较模块与地址控制存储单元的作用是不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列表分析,实际上申请人已经默认了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特征已经覆盖了本申请的相应技术特征,只是从对比文件2中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地址比较模块”方面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申请人接着分析了对比文件2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与本申请的“地址比较模块”的不同之处,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包括读和写存储器,用于存储数据(存储地址可控制)。而权利要求1明确指出其地址比较模块,“是用来控制数据存储单元压缩矩阵的”。二者的功能是根本不同的。审查员既没有说明对比文件2中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是如何与本申请中的地址比较模块相同的,又没有说明将两份对比文件的结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理由。由于两者的上述作用的区别,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并不能得到本发明。”
为了使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能够更有说服力,申请人接着引用了《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申
请人指出:《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对创造性提出了明确的判断方法,其中的第三个步骤要求判断这种对比文件的结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下述情况,《审查指南》认为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见《审查指南》2-54页)。在本发明中,对比文件二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与地址比较模块的名称和作用均不相同,即使“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但是由于该技术手段与本发明的地址比较模块所起的作用的本质不同,并没有给出上述的“技术启示”,明显不符合上述《审查指南》的规定。”
最后,申请人总结了对比文件2的“地址控制存储单元”与本申请的“地址比较模块”的不同之处,“由于本发明地址比较模块的作用是用来控制数据存储单元压缩矩阵,所以,其结构也有显著特点,说明书附图的图4,给出了本发明地址比较模块的一种结构,它包括地址比较单元,每个地址比较单元包括比较器、第一、第二选择器。这与对比文件2的附图1所公开的结构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并不能照搬到本申请中,仍需要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
的劳动。”
申请人的上述意见,得到了审查员的认可。
三、几点体会
“特征比较”法实际上也是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时的思想方法,审查员的任务是试图借助两篇对比文件出能够全面覆盖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一旦到这样的对比文件,就轮到申请人进行抗辩了。采用与审查员相同的思路来说服审查员,很容易说清楚分歧所在。
审查员给出的审查意见,由于种种原因,并不一定是十分准确的,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理解也可能不够全面。作为代理人,切不可盲目服从,一看到审查意见的强硬态度就惊慌失措,而应该认真分析,运用“特征比较”法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路,同样,通过“特征比较”法,也有可能证明审查意见是正确的。
回答这一类审查意见时,需要借助《审查指南》的帮助。《审查指南》作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是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的操作过程,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同样受到《审查指南》的规范
和制约。在99109931案中,申请人就是引用了《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指出了对比文件的不同,从而达到了申请人的目的,加快了审查速度。
转自:www.plantextra/bbs/thread-5120-1-1.html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1:33: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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