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星微化妆品有限公司、刘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广州星微化妆品有限公司、刘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4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62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艳 
【审理法官】徐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星微化妆品有限公司;刘涛 
【当事人】广州星微化妆品有限公司刘涛 
【当事人-个人】刘涛 
【当事人-公司】广州星微化妆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郝芸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王松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朱晓燕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朴艺丹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郝芸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王松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朱晓燕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朴艺丹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郝芸王松朱晓燕朴艺丹 
【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星微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刘涛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赔礼道歉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广州星微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5:37:36 
【二审上诉人诉称】星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星微公司合作公司在吉林省盛视同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视同创)的介绍下,与图治(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图治传媒)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号:ZK-TQ[2020]S-0413号),合同约定“甲方(图治传媒)提供给乙方(星微公司合作公司)电影《建党伟业》(刘涛出演)音像制品以及该片的宣传图片、海报,乙方可选用为:雅怡顿品牌的产品随产品赠品碟宣传之用。”合同签订后,星微公司支付了授权使用费,授权方向星微公司发送了案涉肖像图片并说明了使用方式,星微公司按授权方指示的方式使用刘涛的肖像图片。本案一审阶段星微公司曾向一审法庭申请追加上述授权方为本案被告,以查清案件事实,即星微公司是否获得了合法授权,但被一审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在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忽略星微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仅以刘涛一面之词,即认定星微公司未获得合法授权,系认定事实错误。且民事侵权赔偿应以填平损失为限,刘涛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已起诉违法授权方,则本案单独判决会造成一事两罚。故此,一审判决遗漏必要的当事人,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星微公司没有侵权故意,使用刘涛肖像的时间短、范围小,产生的影响较小,一审判决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与侵权行为不符。星微公司不具有侵犯刘涛肖像权的主观故意,星微公司使用的涉案肖像图片系自身合法购买并按照授权方指示的方式
进行使用,星微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一直认为自身已获得合法授权。且星微公司仅在一个产品上使用过刘涛一张肖像图片,自开始使用至涉案商品下架仅不足一周,即使认定星微公司侵权,此侵权行为及方式也是极其轻微的。并且,星微公司作为一家艰难生存的微型企业,在本案中同样也是受害者,因此,一审判决星微公司在店铺首页公开发布不少于30B的致歉声明与星微公司具体的侵权情节及主观恶意程度均不相符。(三)本案一审过程中刘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但星微公司提交了涉案商品的后台销售数据证明了涉案商品的获利情况。星微公司提交的“生e经店铺数据分析”截图显示,涉案商品自2020年7月中旬上架至7月17日下架,订单数为356件,销售额为71244元。刨除生产成本、淘宝店铺的直通车费用,涉案商品的具体获利数额可以确定在71244元之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星微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获利情况,而一审判决却无视上述法律规定,直接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星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广州星微化妆品有限公司、刘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62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星微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人和镇同富路某某某某某某(空港***)。
     法定代表人:曾令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芸,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燕,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艺丹,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星微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涛网络侵
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0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徐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星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星微公司合作公司在吉林省盛视同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视同创)的介绍下,与图治(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图治传媒)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号:ZK-TQ[2020]S-0413号),合同约定“甲方(图治传媒)提供给乙方(星微公司合作公司)电影《建党伟业》(刘涛出演)音像制品以及该片的宣传图片、海报,乙方可选用为:雅怡顿品牌的产品随产品赠品碟宣传之用。”合同签订后,星微公司支付了授权使用费,授权方向星微公司发送了案涉肖像图片并说明了使用方式,星微公司按授权方指示的方式使用刘涛的肖像图片。本案一审阶段星微公司曾向一审法庭申请追加上述授权方为本案被告,以查清案件事实,即星微公司是否获得了合法授权,但被一审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在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忽略星微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仅以刘涛一面之词,即认定星微公司未获得合法授权,系认定事实错误。且民事侵权赔偿应以填平损失为限,刘涛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已起诉违
法授权方,则本案单独判决会造成一事两罚。故此,一审判决遗漏必要的当事人,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星微公司没有侵权故意,使用刘涛肖像的时间短、范围小,产生的影响较小,一审判决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与侵权行为不符。星微公司不具有侵犯刘涛肖像权的主观故意,星微公司使用的涉案肖像图片系自身合法购买并按照授权方指示的方式进行使用,星微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一直认为自身已获得合法授权。且星微公司仅在一个产品上使用过刘涛一张肖像图片,自开始使用至涉案商品下架仅不足一周,即使认定星微公司侵权,此侵权行为及方式也是极其轻微的。并且,星微公司作为一家艰难生存的微型企业,在本案中同样也是受害者,因此,一审判决星微公司在店铺首页公开发布不少于30B的致歉声明与星微公司具体的侵权情节及主观恶意程度均不相符。(三)本案一审过程中刘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但星微公司提交了涉案商品的后台销售数据证明了涉案商品的获利情况。星微公司提交的“生e经店铺数据分析”截图显示,涉案商品自2020年7月中旬上架至7月17日下架,订单数为356件,销售额为71244元。刨除生产成本、淘宝店铺的直通车费用,涉案商品的具体获利数额可以确定在71244元之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星微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获利情况,而一审判决却无视上述法律规定,直接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6: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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