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中的改正译文错误对PCT国际申请文件...

浅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中的改正译文错误对PCT国际申请文件修改的影响
作者:***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
        摘要:本文针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在实质审查程序和复审程序中修改依据的规定以及申请人对改正译文错误程序的疑问,从不同角度分析改正译文错误程序对PCT申请文件修改的影响,探讨了改正译文错误程序的意义。
        关键词:PCT申请;修改依据;改正译文错误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90-02
        一、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中PCT专利申请的修改方式
        PCT申请即国际专利申请,其可以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为最先申请的文件,并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时提交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对于PCT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中的修改的审查往往涉及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规定: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相对于普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PCT专利申请的特点在于“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1]。不过,PCT申请的初审程序并不审查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是否与外文文本的内容相同。此外,在PCT申请一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如果其已按照专利法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提出过修改,则程序中会针对该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但是,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上述修改,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审查,一般不需核对原文[1]。也就是说,如果不涉及根据专利法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实质审查阶段也不核实中文文本是否与外文文本内容相同。因而,申请人往往容易混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与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忽略改正译文错误的程序。
        申请人在实质审查程序及复审程序对PCT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应当考虑其修改的依据是原国际申请文本还是中文文本,并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两种不同的修改方式。
        (一)当申请人提出修改,并声称其修改依据为原申请的外文文件,中文文本翻译错误导致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该修改虽然超出原中文文本记载的范围,但并不超出其外文文本的记载范围。当然,上述修改限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情形,即“译文错误是指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相比个别术语、个别句子或者个别段落遗漏或者不准确的情况。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明显不符的情况不允许以改正译文错误的形式进行改正”[2]。
        此时,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中文文本存在译文错误,申请人需要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的规定,提出改正译文错误的书面请求并交纳规定的费用。经过实审程序或复审程序的审查员核实申请人提出的改正译文错误的之后,修改后的中文文本被视为外文文本的准确译文,其记载的内容作为核实申请人所做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的基础。
        (二)当修改超出中文文本记载的范围不属于前述改正译文错误适用时,通常实质审查程序不核实中文文本相对于PCT国际申请的外文文本的译文准确性,因此中文文本与外文文
本含义相同,相应地,申请人修改文本的依据实际上即中文文本。如果修改后的文本存在超出中文文本记载的情况,则属于违反专利法第33条的情形,这与普通的专利申请情形相同。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中的改正译文错误的意义
        专利的审查实践过程中,一些PCT申请的申请人曾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提出过疑问,在实质审查阶段进行修改时,能否在意见陈述中解释其修改所依据的PCT国际申请的外文含义,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修改替换页,以此说明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的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克服因不准确的中文译文所导致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缺陷,并认为这种修改方式不改变专利申请外文文本记载的范围,只是缺少改正译文错误程序的形式,既可以减轻申请人负担,也可免除行政机关相关的行政程序、节约行政资源。
        然而,审查实践的过程中,改正译文错误的程序具有一定的意义,以下将在四个方面分析改正译文错误的程序对于PCT申请的申请人与公众的影响。
        (一)申请人应当对自己申请文件负责,积极主动地完善申请文本。实质审查程序和复
审程序中的审查基础通常是中文文本,PCT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一旦出现译文错误导致的不符合授权规定的问题,而申请人对其修改又超出中文文本记载范围的问题,申请人需要承担翻译失当可能导致驳回的不利后果。因此,译文错误为导致出现上述一系列问题的根源,申请人应及时将中文译文修改正确,使其成为与外文文本含义相同的文本,由译文错误导致的不符合授权规定的问题或许能直接得到解决。
        (二)目前,进入国家阶段的PCT专利申请是以中文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并以中文文本进行公开和授权公告。初审程序、实审程序以及复审程序都不需要请人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对于外文PCT国际文本与相应的中文文本的翻译证明,审查程序中除非遇到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情况,一般也不再核实中文文本的译文准确性,默认其中文文本的翻译准确而直接接受其作为审查基础。由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中文译文负责。这样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同时也节省申请人的申请成本。
        (三)从公众与申请人博弈的角度来看,一旦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获得授权,国内的公众能够获知该申请的授权公告文本,但并不一定能够查阅该申请的审查过程以及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陈述的意见,也不会知晓申请人提供的修改依据,如果公众看到授权
公告文本超出其PCT申请的中文文本记载的内容,会产生行政行为不当的误解,同时可能会出现以该专利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而提出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因而,如果授权公告之前没有进行改正译文错误的程序,可能会影响授权后专利的稳定性,增加专利权人失去专利权的风险与行政成本。可见,缺少改正译文程序的中文文本,即使实质上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修改规定,且由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进行过意思表达,但申请人仍要承担后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四)申请人进行改正译文错误的程序后,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被重新确定,这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如果今后因为该修改的译文错误引发行政诉讼,该程序也能够作为证据由当事人或审查部门向法官释明。相比于通过意见陈述和直接提交修改替换页,改正译文错误的程序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约束,更加有利于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
        综上而言,改正译文错误的方式在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风险,相应地也可以节约后续程序中的行政资源和申请人的申请成本。申请人应当从专利的申请到授权整体角度考虑,正确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的含义,重视改正译文错误的规定,从而减少PCT专利申请的授权风险以及获得授权之后失去专利权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5.1.3节[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8节[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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