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6
【分 类】其他
正文
 
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陈某煌诉河间市天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造物居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9日,福建省版权局就作品《喜鹿》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闽作登字-2018-F-00003521”,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陈某煌。该作品通体采用典型的德化白瓷烧制而成,分为上部茶滤和下部鹿形支撑架。其中的茶滤采用荷叶状造型,茶滤支撑架整体为四蹄跪着的小鹿。小鹿鹿头采用写意手法,仅勾勒出微微张开的嘴角和眼睛,露出些许喜悦,呼应“喜鹿”主题。鹿头两侧有两只耳朵和两个鹿角,主鹿角合抱成一个四分之三的圆弧,整体微微上翘,用以拖住荷叶状茶滤。鹿颈向后微倾伸直,呈现优美的弧线,伸长的鹿颈正好为茶滤悬空留足了高度。鹿的躯干矫健,四蹄成跪状,使得整个茶漏四平八稳。整个作品构思巧妙、简洁流畅、寓意深刻,传达了作者对美好生活的热爱和祝福。2021年3月、4月,陈省煌经证据保全公证分别在“天猫”网站名称为“后芹旗舰店”的网店、“1688”网站名称为“河间市天久玻璃制品有归案公司”的网店购买了“茶漏”共3件,于2021年6月4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的茶漏与陈省煌主张的《喜鹿》作品,虽在产品材质及鹿角、茶漏设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并不足以使两者构成实质性区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决河间天久公司、造物居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作品《喜鹿》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河间天久公司赔偿陈省煌经济损失40000元。河间天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评析
  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河间天久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侵犯陈省煌涉案作品。对此,法院认为,河间天久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与涉案《喜鹿》作品均为茶滤托盘,属于实用工艺品范畴,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将鹿作为题材使用在茶滤托盘上,更多作者的选择会以鹿角作为实现托盘的托举功能,在此前提下鹿角依然存在较大的能够体现艺术美感的设计空间,而本案河间天久公司生产的产品虽然在鹿角小分支上多出一个小分支,但两者鹿角小分子的呈现方式依然十
分近似,结合小鹿整体跪坐的姿势、鹿头朝向、仰角、鹿身弯曲的曲率等元素,应当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于涉案《喜鹿》登记时间在前且亦授权他人在天猫网店上销售,河间天久公司存在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故应当推定河间天久公司的涉案产品是简单复制改动涉案作品而来。河间天久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侵犯了陈某煌涉案《喜鹿》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2
  不同作者在相同题材的创作自由应予保护
  ——深圳奇策公司诉德化云尚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马千里就美术作品《妈》在贵州省版权登记平台完成了区块链版权存证,该作品为一幅平面图画,画中蹲着一只造型微胖的小老虎,闭着眼睛、张大嘴巴,呈咆哮状态,
背后有一只母老虎在回头张望。2021年6月,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深圳奇策公司”)以获得马千里的著作权授权许可为由,以自身名义向德化县人民法院起诉福建省德化县云尚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德化云尚公司”)。本案经德化县人民法院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深圳奇策公司主张权利的小老虎形象与德化云尚公司被控侵权的小老虎茶宠均为动漫化的老虎形象,两者除了均为蹲坐的老虎形象外,在颜、表情、花纹、眼睛、耳朵、尾巴等诸多细节上呈现出不一致的具体表达,两者在整体的视觉效果上亦呈现显著差异,结合德化云尚公司提供的老虎茶宠的创作灵感及素材,应当认定两者作品为独立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德化云尚公司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深圳奇策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评析
  本案主要依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作出“一山可容二虎”的判决,核心要义是在对深圳奇策公司的小老虎形象给予必要保护的同时,也明确德化云尚公司销售的小老虎茶宠在耳朵、两颊、胸口、爪子等细节部位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独创性,分别认定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合理界定了双方作品
作者间的权利范围,充分保障了不同作者在相同题材的创作自由,也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创作、追求文化多样性等立法宗旨。具体实践中,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常常会发生作品的某些内容和表达雷同的情形,当事人为构成抄袭剽窃还是合法独立创作发生争议,也常常让法官“犯难”。“犯难点”可能在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需独创性的核心要件是“有无”之分还是“高低”之别的问题。实际上,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作品一般定义中的“独创性”要求系指“具有创作性”,作品的独创性源于作者的创作。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与作者是否从事了创作,属于同一问题的两个判断角度,而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对是否存在创作,只能定性、无法定量。同理,对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只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回归到本案,在确定被控侵权的小老虎茶宠为抄袭剽窃还是合法独立创作时,应审查作者对小老虎茶宠的选择、编排、设计等表达是否融入了智力活动,而不能主观的以独创性之“高低”否认其创作之自由。
 
 3
  商标权的权利归属应当结合商标设计过程以及争议双方是否对商标权归属有明确约定进行
认定
  ——杨某诉林某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林某于2016年5月14日起开始婴儿纸尿裤品牌的合作磋商,双方对品牌的商标名称、纸尿裤的底膜、前彩贴、外包装等设计元素进行了探讨。杨某与林某通过方式确定由杨某提供商标名称、林某负责安排注册商标事宜。杨某向林某提出商标权应当归属杨某所有,但在询问林某商标注册条件后,林某对杨某进行了误导,杨某称商标权用林某的名义注册。而后,双方确定合作品牌的商标名称为“婴米乐”。由林某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先后申请注册四枚涉案“婴米乐及拼音”商标。2017年10月9日,杨某发现第20140181号注册商标为林某名下后,通过方式与林某协商涉案商标转让事宜,而后林某同意转让涉案商标为双方共有。2018年11月21日,林某作为转让方(甲方),林某、杨某作为委托人(乙方),就四枚涉案商标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方不得私自撤回转让申请,且需无偿配合处理商标局下发的商标转让补正文件,直到涉案商标成功过户至受让方名下。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国家商标局分别就四枚涉案商标的转让申请向林某发出《商标转让申请补正
通知书》。后林某、杨某未提交补正材料,四枚涉案商标的转让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杨某诉至德化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四枚注册商标为双方共有。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向商标局注册涉案四枚“婴米乐及拼音”商标,其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杨某主张四枚商标系其与林某共有,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协议亦未对此进行约定或确认。故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定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共有应当基于双方对涉案商标权或商标申请权的归属是否有明确约定并结合涉案商标在申请前的设计以及双方沟通协商过程进行综合考虑。本案商标权权属纠纷实际上是由于商标设计阶段林某对杨某关于注册商标申请条件的误导而产生。事后双方经协商既然已经通过《商标权转让合同》对权属达成了约定,且该合同有效期限至商标转让成功终止,那么林某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达成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商标转让程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涉案四枚注册商标自《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双方共有。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34: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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