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XX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资本要素与知识产权的有效融合,推动知识产权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增强“纸变钱”能力,助推经济发展,根据《XX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公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直接质押贷款,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出质,直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间接质押贷款,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如企业、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以知识产权出质作为反担保间接获得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XX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公安银保监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促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质押融资的条件、流程及用途
第五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授予或核准注册的知识产权;
(二)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三)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不短于贷款期限;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时,与质押专利权相关的同族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应一并质押。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权利人应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进行质押。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
(一)出质人为非国家法定部门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涉及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七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流程:
(一)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与银行前期沟通协调;
(二)银行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可以质押贷款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
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银行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知识产权出质人(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及授信额度;
(五)企业与银行签订知识产权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并与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签署担保合同或者保险合同;
(六)在知识产权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七)银行根据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发放贷款;
(八)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关财政补贴。
第八条企业和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签订相应合同后应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质权登记变更手续。出现法律规定的导致质权消灭的情形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质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17: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81884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知识产权   质押   登记   办理   贷款   企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