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律宾,商标异议是指对已经申请或已经注册的商标,主张对方不具有使用或注册该商标的合法权利,因此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申请必须遵守菲律宾商标法规定。 一般来说,商标异议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递交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需要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对方不应享有使用或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 如果异议请求被受理,商标局将进行初步审查,并通知受异议者。
二、初审
接受后,商标局将通知受异议者并为其发出正式公告,随后将给出初步的拒绝或接受异议申请的理由,受异议者有15天的申诉期限。
如果商标主任对异议的受理作出正式决定,则问题的具体性质将交由级别更高的主管机构,即商标局局长审查。
三、公告期间
在商标局发出正式公告后,现有的商标申请人被授权在30天的公告期限内提出反驳意见,对商标异议作出回复,说明他们继续拥有使用或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
四、复审期间
如果商标认定受异议者仍然可以使用或注册商标,则异议申请人可以在30天的复审期内就商标局的决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局将考虑提交的所有补充证据,并就该涉及的所有问题做出正式的决定。
五、决定
商标上诉委员会将最终决定异议所涉及的商标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或注册。该决定是最终性的,并且不能更改。如果申请人对过程或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提起诉讼,向菲律宾有关部门或法院申请进一步复审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