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焦彦钱建国袁晓贞
【审理法官】焦彦钱建国袁晓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封新琴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刘磊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封新琴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刘磊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封新琴刘磊
【代理律所】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1:23:45
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4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蒙特州,拉特兰某某,主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保拉?A?卡拉布雷塞(PaulaA.Calabrese),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新琴,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妍妍,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该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复审驳回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27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谐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召勇
书记员王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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