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沃依特专利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4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晓军唐小妹凌宗亮 
【审理法官】刘晓军唐小妹凌宗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沃依特专利有限责任公司(VoithPatentGmbH);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当事人】沃依特专利有限责任公司(VoithPatentGmbH)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沃依特专利有限责任公司(VoithPatentGmbH)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唐超尘重庆智鹰律师事务所;翁莉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超尘重庆智鹰律师事务所翁莉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超尘翁莉 
【代理律所】重庆智鹰律师事务所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沃依特专利有限责任公司(VoithPatentGmbH);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1 00:02:57 
沃依特专利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沃依特专利有限责任公司(VoithPatent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布伦茨河畔海登海姆市。
     代表人:安娜格雷特·科赫-胡尔德(Koch-Huld,Annegret),该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代表人:菲利克斯·冯·巴勒斯特莱姆(vonBallestrem,Felix),该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尘,重庆智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孔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青岛清泰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沃依特专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沃依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中车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92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沃依特公司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唐超尘、翁莉,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原审第三人中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依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52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判令国家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认定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1.原审判决认定“证据1的说明书文字内容及附图未记载弹性元件与内筒2之间存在间隙"与证据1所记载内容不同,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拉压转换结构的紧凑式缓冲器,其中弹性元件4和内筒2之间能够相对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弹性元件4和内筒2之间存在间隙。如果不存在间隙,则弹性元件4与内筒2之间不可能存在相对运动,该缓冲器也就无法正常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基于证据1的方案考虑气动装置和/或液压装置,也没有动机将气动装置和/或液压装置应用至证据1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活塞能相对于缸装置运动"。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方案能够在运行时避免发出噪声,而证据3由于采用了螺旋弹簧因此会在运行时发出噪声。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1和证据3结合,因此权利要求2及从属权利要求3-5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
求6和7限定的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7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恰当,审理程序合法,审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中车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恰当,审理程序合法,审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沃依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沃依特公司原审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162056××××.2、名称为“拉力/撞击缓冲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6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6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2月22日,专利权人为沃依特公司。
     2017年9月29日,中车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中车公司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283xxx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证据1公开了具有拉压转换结构的紧凑式缓冲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7-0033段,图4-6):一种具有拉压转换结构的紧凑式缓冲器,该缓冲器包括缓冲器壳体1、弹性元件4、拉压转换板3和套装在弹性元件4外部的内筒2,弹性元件4的一端与拉压转换板3相接触;内筒2的一端套装在缓冲器壳体1内,另一端伸出缓冲器壳体1,且与缓冲器壳体1端部通过端盖5连接;端盖5内侧的内筒2上设置有拉压转换板安装孔,拉压转换板3安装在拉压转换板安装孔内。上述拉压转换板安装孔的长度大于或等于缓冲器拉伸时的缓冲器行程和拉压转换板的厚度之和,以满足在拉压转化过程中缓冲器拉伸时缓冲器行程的需要。内筒2伸出缓冲器壳体的一端设置有销孔,销孔内安装有连接销,缓冲器通过销孔和连接销实现与车钩的连接。内筒2套装在缓冲器壳体1内一端的端部通过内端盖6与弹性元件4连接。上述内筒2为一体式结构,取消了现有缓冲器中的拉杆,在拉压过程中,均为内筒2与缓冲器壳体1发生相对运动。缓冲器壳体1的一端连接有剪切盖7,并通过剪切盖7封闭。工作原理:在拉压转换过程中,内筒、拉压转换板和缓冲器壳体之间相互运动压缩弹性元件完成拉压转换。即车钩受压缩时,内筒连同拉压转换板相对于缓冲器壳体向后运动,压缩弹性元件,实现缓冲器压缩过程;车钩受拉伸时,内筒相对于拉压转换板
和缓冲器壳体向前运动,压缩弹性元件,实现缓冲器拉伸过程。证据1在其说明书中已明确涉及一种轨道车辆用缓冲装置,该紧凑式缓冲器用于铁道车辆,主要参与轨道车辆的纵向能量吸收,其起到快速连接和分解铁道车辆等作用,内筒2伸出缓冲器壳体的一侧用于连接车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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