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仁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蔡仁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22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樊雪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樊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蔡仁;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蔡仁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蔡仁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凯梅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曾琦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凯梅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曾琦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凯梅曾琦 
【代理律所】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蔡仁;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20 06:46:48 
蔡仁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2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仁,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梅,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琦,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怀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蔡仁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64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本案涉及名称为“一种中央空调室内机的封装组件”的第20102052066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简称本专利),专利号为201020520669.0,专利权人为蔡仁,申请日为2010年9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4月6日。专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四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中央空调室内机的封装组件,它是由前侧面板(1)、后侧面板(2)、底面板(3)构成,前侧面板(1)上设置有空调的出风口(4),底面板(3)设有空调的回风口(5),其特征在于:所述前侧面板(1)和后侧面板(2)的顶部分别设有凸边(6),其底部分别设有凸缘(7),所述底面板两侧边设有与凸缘(7)相配合的凹槽(8),前侧面板(1)和后侧面板(2)顶部的凸边(6)与天花板(12)固定连接,其底部的凸缘(7)与底面板(3)的凹槽(8)插接。”
     针对本专利,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友华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五份证据,其中: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48968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据1公开了一种风管式空调的室内机用的封装组件,它是一个可伸缩的可拆的槽钢形封装件,安装后的槽钢形封装件的两端与室内天花板的两侧边齐平,所述槽钢形封装件分为三段,即两个边段7和一个中间段8,中间段8插接在位于其两端的边段7内,在中间段的侧壁上设有送风口5,底面设有回风口9,所述送风口5的长度大于室内机中出风口4的长度,回风口9的长度大于室内机中回风口的长度。两个边段7和一个中间段8的槽口端的端面上设有向内延伸的用于和天花板固定连接的凸缘11,所述凸缘11上设有多个安装孔12。两个边段的底部设有筒灯孔6,边段后侧壁上设有空调冷媒管、排水连接管、空调电源线的穿出口10。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6月3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76116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全文。证据2公开了一种中央空调吊顶装饰板,包括吊顶龙骨1和框形金属装饰板2,金属装饰板2的框形插耳21上成型有向内侧凸出的卡齿211,龙骨1的下部呈弹性开口11,卡齿211落卡在龙骨1内侧的台阶12上,龙骨1的上部成型有中空部13,中空部13中有冷热源。
     证据3:公开日为2002年1月9日,公开号为CN1330250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安装在天花板上的空调设备之类的装置上的天花板构件,空调设
备之类的装置上的天花板构件,该天花板构件用于安装在空调设备外围,对其起到装饰美化作用。该天花板构件310包括若干个长条形板状构件311,长条形板状构件311包括用于通过螺钉固定在天花板上的长条形底板元件320、和连接在长条形底板元件320上的长条形盖板元件340。在长条形底板元件320的主板部分322的一端325上设有起连接作用的连接凹槽331,主板部分322在其另一端333上设有连接凹槽334;盖板元件340一端设有用作与底板元件320的连接凹槽331连接的钩状端部357,该钩状端部357具有小凸出部分357d,用于和连接凹槽331啮合;盖板元件340另一端设有凸出部分361,用于和底板元件320的连接凹槽334啮合。盖板元件在安装时,将其两端的小凸出部分357d、凸出部分361分别插入到底板元件320主板部分322两端的连接凹槽331、连接凹槽334中,从而使得盖板元件和底板元件二者实现插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友华公司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使用的证据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
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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