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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5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辉孙柱永曹丽萍 
【审理法官】刘辉孙柱永曹丽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欣 
【代理律所】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香港乔林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香港乔林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0:11:40 
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终15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渣华道18号嘉汇商业中心10楼01A1室。
     法定代表人:傅玮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莉,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乔林可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
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1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香港乔林可公司于2020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香港乔林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香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港乔林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孙柱永
审  判  员   曹丽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杨柳青
书  记  员   郑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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