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村工业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村工业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交通运输  其他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3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甄珂吴静郭伟 
【审理法官】谢甄珂吴静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村工业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上村工业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上村工业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瑾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马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瑾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马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瑾马洪亮 
【代理律所】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上村工业株式会社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NANOSTONEWATER”构成,结合中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在对诉争商标进行整体性判断时,不通过联想、臆造等方式不易将“NANOSTONEWATER”理解为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与纳米技术有关的含义,故诉争商标使用在生产加工用去污剂、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
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村工业株式会社认为诉争商标不具有欺骗性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上村工业株式会社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1164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82693号《关于第28879090号“NANOSEAL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上村工业株式会社就第28879090号“NANOSEALER”商标所提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3:02:03 
【一审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
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上村工业株式会社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NANOSEALER”组成,“NANO”作为英文前缀有“纳米”的含义,一些与“纳米”相关的英文单词就含有这个词缀,比如nanotechnology(纳米技术)、nanoparticle(纳米颗粒)。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生产加工用去污剂;工业用化学品;催化剂;生产加工用除脂剂;电镀液;工业用洗净剂;电镀制剂;电刷镀溶液”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采用纳米技术制造或与纳米技术有特定关联,但上村工业株式会社在原审庭审中明确承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纳米技术无关,故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误导消费,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之情形。其他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上村工业株式会社提交的在先判决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作为本案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的参考依据,并非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上村工业株式会社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村工业株式会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2017)京行终803号在先判决已在与本案类似的“NANOSTONEWATER”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中认定,“对外文作为商标含义的认知,应当结合中国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并对标志本身进行整体性判断,而不应主观地将具有同一表现形式的字母进行拆分后再行界定具体含义”,该在先判决最终判定“NANOSTONEWATER”商标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予核准注册。二、诉争商标应当被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识别,其本身是不具有任何固定含义的臆造词,原审法院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拆分之后分别进行识别判断,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三、根据权威词典中的释义,“nano-”为“构成名词和形容词,尤用于计量单位”的构词成分,意为“纳(诺);毫微;十亿分之一”,并无“纳米;纳米技术”的词条释义。再结合中国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及英文水平,在识别诉争商标时,不会将其拆分成“NANO”和“SEALER”两部分,进而将“NANO”翻译和理解成“纳米”“纳米技术”等。诉争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更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四、上村工业株式会社通过中国商标网检索发现,仅在第1类商品上以“NANO”为起始部分的英文商标申请量便已超过200件,包含“NANO”一词的商标更是不计其数,其中不
少以“NANO”开头的商标已被初审公告或者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五、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绝对禁用条款,在适用该条款时应持谨慎态度。只有在案证据达到高度或然性的条件下,才可予以适用,避免因禁用条款适用范围的扩张不当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上村工业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30: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81855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商标   诉争   决定   判决   原审   商品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