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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河南夏禹天天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0 
【案件字号】(2021)豫10民终4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琰峰古绍禹肖永强 
【审理法官】胡琰峰古绍禹肖永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河南夏禹天天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晓娟;贾书超;李巧岭;贾艺腾;赵晓然;赵新朝;尤付军 
【当事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河南夏禹天天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晓娟贾书超李巧岭贾艺腾赵晓然赵新朝尤付军 
【当事人-个人】陈晓娟贾书超李巧岭贾艺腾赵晓然赵新朝尤付军 
【当事人-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河南夏禹天天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赵宽杰河南益律师事务所;段风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赵宽杰河南益律师事务所段风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瑾铄赵宽杰段风顺 
【代理律所】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河南益律师事务所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河南夏禹天天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陈晓娟;贾书超;李巧岭;贾艺腾;赵晓然;赵新朝;尤付军 
【本院观点】关于本案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催告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新证据拘传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禹州市供电公司和天天渔港公司作为从事高压电活动的经营者,不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天天渔港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在电力的使用过程中直接获益,应承担主要责任;禹州供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依据供电合同向天天渔港公司指示交付的已经架设的高压线路符合安全用电标准或对天天渔港公司经营使用的高压线路在设置位置、漏电保护、安全警示等方面尽到合同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持消极放任的态度,存在过错,一审认定禹州供电公司基于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难以成立,一审结合本案实际划分责任比例未超出合理范围,不再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禹州供电公司、天天渔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8元,河南夏禹天天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47元,分别由双方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5:09:16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河南夏禹天天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0民终4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府东路南
段东侧。
     负责人:沈广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夏禹天天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帅涛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宽杰,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书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巧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
     法定代理人:陈晓娟。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风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付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禹州供电公司)、上诉人河南夏禹天天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渔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晓娟、贾书超、贾艺腾、李巧岭、赵晓然、赵新朝、尤付军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禹州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并非《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上诉人是参与民事活动的供电企业,与用电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具有对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上诉
人已经履行了《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义务。案涉线路在赵新朝的房屋未建造时就已经架设,架设时符合安全规定,此后,案涉线路周边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线路未进行过改装,用电人也未向上诉人报送过改装的相关文件,因此,不能使用《供电营业规则》来确认上诉人承担有审核义务。即使认定上诉人存在违反《高压供用电合同》的行为,上诉人也仅应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变相纵容了用电人的违法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28: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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