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标准研究—基于浙江的案例研究

——基于浙江的案例研究
项目研究报告
项目编号:2013C35065
项目承担单位: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
项目负责人:范理
主要研究人员:徐进;姜胜建;王金生;项珍珍;朱文君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研究报告
摘要:随着我国对高校科研投入的逐步加大,高校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沃土。目前,一些高校对知识产权管理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又不利于高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本报告分析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研究国外主要国家科研机构和大学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设置、管理模式、权属收益分配制度、管理过程和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
系并在咨询高校运行可行性的基础上经过完善,以期对相关政策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组织体系的健全、管理模式的优化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及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有所助益。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
高校是社会知识产权成果密集之地,据有关统计,迄今为止影响人类生活方式的重大科技成果有七成源自于高校[1]。高等院校承担了近20%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课题、30%的863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和70%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作为知识的辐射源和生长点,高等院校在我国知识产权系统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当今世界正处于一个科学技术水平飞速发展的科技时代,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由物质资源型经济向知识资源型经济转变。知识产权是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生产力的桥梁,是知识经
济发展的基础,2008年6月我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3],指出“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
高校是知识产权诞生和成长的摇篮。提高各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对于提高我国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力具有巨大现实意义。我国目前有两千余所高等院校,大部分拥有完
备的科研、实验机构,其中包括大量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各高校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存量、开发能力和实施转化状况,是衡量自身科技创新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能够体现各高校对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以专利为代表的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在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中具有“跑马圈地”的功能,有助于其占领各相关学科和学术领域的制高点,在国内外学术竞争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5];同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施、许可等方式,还可使高校科技人员的研究成果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回报。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6]第五条要求:高等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人员、场所、经费三落实和管理人员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校如果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以更好地促进高校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与利用,有利于产生新的工商业领域,促进民族创新和国家科技经济的高速蓬勃发展。
二、国内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经验
(一) 国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美国、日本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较早的国家。美国早在1979年,卡特总统就第一次提出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7]。日本于2002年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随后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方针。受政府和产业界的影响下,两国高校也相继对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作出了调整,时至今日,两国高校已成功探索出许多不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出了巨大贡献。
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来看,组织形式各有不同,但不外乎分为三种:一是内设机构管理模式,如美国的斯坦福大学作为最有代表性的创业型大学,首创了大学内部设立“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以下简称OTL)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斯坦福大学认为设立OTL的根本目标是通过转化发明造福社会,而非转化带来的收入,强调教学研究中产生的发明形成的收入应当被重新投入教学研究,同时在财务、人事、工作流程上要保持OTL的高度独立性和灵活性。日本的东京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以下简称TLO)同样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主要任务是将大学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以许可方式转移给企业使用,并收取许可费用,最终反馈给大学以支持其研究和教学工作。二是外设机构管理模式,如威斯康星大学(University of Wisconsin,以下简称UW)的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isconsin Alumni Research Foundation,以下简称WARF)、剑桥大学设立的专事知识产权管理的
有限责任公司。WARF是由UW校友发起成立的专门管理UW专利事务的机构。在法律上WARF是完全独立于威斯康星大学的非营利法人,主要通过与UW签订协议的方式,专门从事UW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技术转移工作。在推动UW研究成果产业化并造福社会的同时,通过技术许可为UW的科研活动提供经费支持且不干预经费的用途。三是外包给专业机构管理模式,如美国的“学院许可公司”(CLC),管理范围延
及知识产权的产出、保护与应用等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具体的管理指标和操作程序,且每个阶段都相互衔接、协调统一。
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看,就发明的权利归属而言,美国各大学普遍规定非职务发明属于校内人员个人所有,申请专利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获得的专利权归属个人,但是不少大学都要求该校人员应允许大学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该专利;就发明的申请而言,美国各大学无论对发明的权属作何规定,都普遍要求发明人对其发明履行申报义务,由校方决定其类别及权属是否申请专利,但也有的大学允许校内人员在履行公开义务时拥有一定的自我判断权,可这项权利会受到限制;就发明的评估而言,在公开的基础上,很多大学都规定了发明评估制度,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学校成立独立的委员会进行评估,另一种则是交由校内常设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来进行评估并做出决定;就专利市场化管理而言,美国大学往往在许可的过程中灵活采用签订协议书、签订选择权协议或签订正式协议等方式开展专利市场化管理;就专利收入分配管理而言,收入分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获得的许可收入基础上直接进行分配,另一种则是在对获得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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