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液化空气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

乔治洛德方法研究和开发液化空气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6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6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 
【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乔治洛德方法研究和开发液化空气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乔治洛德方法研究和开发液化空气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乔治洛德方法研究和开发液化空气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雷炳辉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雷炳辉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雷炳辉田晓东 
【代理律所】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乔治洛德方法研究和开发液化空气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17 03:00:27 
乔治洛德方法研究和开发液化空气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9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治洛德方法研究和开发液化空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7凯道塞堤岸大街。
     授权代表:夏洛塔·利永达尔,知识产权组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炳辉,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乔治洛德方法研究和开发液化空气有限公司(简称乔治洛德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5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乔治洛德公司。
     2.申请号:G1343149。
     3.申请日期:2017年5月4日。
     4.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用于工业、钻井泥浆、科学、研究以及农业、园林、森林、环境保护、水和材料处理的化学品、气体和混合气体;医用气体;用于生产药品的化学设备;软件;自动读取数据载体和相关软件;信息处理设备及计算机;由计数器和信息载体构成的编程站;防水灯及结构部件;替他人设计工业流程及提供工程师服务等商品或服务。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哈伯特国家石油公司。
     2.注册号:784278。
     3.申请日期:1994年3月26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20日。
     5.核定使用商品:用于工业;生产或制造过程中;林业等商品。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哈伯特国家石油公司。
     2.注册号:15197520。
     3.申请日期:2014年8月2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5月20日。
     5.核定使用商品:工业用化学品;引擎脱碳用化学品;防冻剂等商品。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哈伯特国家石油公司。
     2.注册号:15197017。
     3.申请日期:2014年8月2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6日。
     5.核定使用商品:引擎脱碳用化学品;工业用化学品;防冻剂等商品。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雅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号:5649044。
     3.申请日期:2006年10月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1月20日。
     5.核定使用商品:医用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添加剂;医用草药添加剂等商品。
     (五)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4107370。
     3.申请日期:2004年6月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20日。
     5.核定使用商品: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等商品。
     (六)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苏州六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号:18228132。
     3.申请日期:2015年11月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
     5.核定使用商品: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卫生巾等商品。
     (七)引证商标七
     1.注册人:河南绿达山茶油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194158。
     3.申请日期:2011年11月16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13日。
     5.核定使用商品:人用药;原料药;消毒剂等商品。
     (八)引证商标八
     1.注册人: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8885505。
     3.申请日期:2010年11月26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5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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