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_百度文 ...

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21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在二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注
册,该撤销公告于2021年4月6日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上。该事实有《商标公告》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审判决作出时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新发生的事实情况重新作出审查决定。鉴于上述事实变更情况发生于被诉决定作出之后,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贵州白山云公司承担。    综上,贵州白山云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353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04488号关于第33261888号“云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33261888号“云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6:28:32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贵州白山云公司。    2.申请号:33261888。    3.申请日期:2018年9月2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网站流量优化;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计算机录入服务;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计算机文档管理(截止)。    二、引证商标一    1.申请人:杭州云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申请号:9993095。    3.申请日期:2011年9月2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第35类,类似3501-3503;3506):广告;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
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计算机录入服务(截止)。    三、引证商标四    1.申请人:杭州云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申请号:9993069。    3.申请日期:2011年9月2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第35类,类似3501-3503;3506):广告;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计算机录入服务(截止)。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贵州白山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贵州白山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经贵州白山云公司大量宣传及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不致令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二、引证商标—因无
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处于撤三程序中,其一旦被撤销,便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21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霍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静波,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州白山云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35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贵州白山云公司。
     2.申请号:33261888。
     3.申请日期:2018年9月2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1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81839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商标   白山   贵州   服务   计算机   有限公司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