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1. 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诉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推荐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著作权
案情简介:
迪士尼企业公司(以下简称迪士尼公司)与其子公司皮克斯是知名动画电影作品《赛车
总动员》(Cars)、《赛车总动员2》(Cars2)的著作权人。2015年7月,由厦门蓝火焰影视
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火焰公司)制作、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点公司)发行的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在国内影院上映。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聚力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原告认为,被告电影
中的汽车动画形象“K1”、“K2”剽窃了原告电影中动画形象“闪电麦坤”、“法兰斯高”,构
成著作权侵权。被告电影的名称与原告电影的名称近似,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迪
士尼公司、皮克斯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审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电影中的“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在赛车样式
的基础上进行了拟人化设计,构成独创性表达,属于美术作品。《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
形象“K1”及“K2”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具有
较高的知名度,电影名称《赛车总动员》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
海报中的“人”字被轮胎图案遮挡,视觉效果成为《汽车总动员》,易致误认,构成不正当
竞争。
遂判决: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
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赔偿合理开支
353,188元。判决后,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法院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了精准的定性:被控侵权动画造型虽与原告独创的动画造
型不完全一致,但视觉差别不大,构成实质性相似,仍然属于侵权作品。同时,故意使用与
他人知名动画电影名称近似的名称,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
院因而保护了具有高度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并且遏制了借助他人知名作品名称“搭便车”的
不当行为。本案启示文化产业的从业者:无论是作品内容还是名称都应自主创新,搭便车与
不劳而获并非可持续发展之道。
2.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推荐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商标权
案情简介: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下称上海吴良材)的前身是1719年在上
海创建的澄明斋珠宝玉器铺,1807年吴良材将其改为吴良材眼镜店。1947年,吴良材的后
人吴国城开设南京分号。1979年,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吴良材)将“吴良
材”文字注册为其企业名称。由于历史原因,沪、宁两家吴良材企业自公私合营后已不具有
任何关联。1989年起,原告陆续注册多个“吴良材”文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
的市场知名度,并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原告发现南京吴良材及其分支机
构登记注册及在经营中使用含“吴良材”的企业名称和标识,还大肆将字号用于特许经营,
并对外宣称“南京吴良材公司是由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设立的南京分公司发展起来的”等。
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南京吴良材停止使用含“吴良材”的
企业名称,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消除影响。
审理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吴良材与1947年设立的吴良材南京分公司之
间确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且南京吴良材注册企业名称的时间早于原告的商标注册时间,故其
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但南京吴良材在没有证
据证明其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超出南京市范围的情况下,在南京市以外地区大量开
设分支机构、发展加盟商,并授权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等行为,则构成商标侵
权和不正当竞争。
遂判决南京吴良材及其分支机构停止在南京市以外地区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
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260万元,并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南京吴良材提起上诉,二审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不少老字号分属于不同地区的不同经营者以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
使用,不仅导致了法律上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也导致了市场上对经营者和相关商
品或服务的混淆。本案的两级法院所遵循的“尊重历史、禁止混淆、诚实信用、利益平衡”
的老字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既尊重历史所形成的事实,为被告保留相应发展空间,又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合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混淆性使用;这充分体现了经营者应当遵
循的市场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也合理地平衡了原被告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本案的典型意义在
于,以司法保障老字号的传承和发展,为合理界定老字号权利边界提供了法律思路,为我国
“老字号”权利冲突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了司法经验。
3.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推荐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商标权
案情简介: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下简称拉菲酒庄)是世界闻名的葡萄酒制造商。1997年10月,
其在葡萄酒商品上的“LAFITE”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2015年5月,拉菲酒庄发现上海保
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醇公司)在进口、销售拉菲酒庄所产葡萄酒的同时,自
2011年起持续进口、销售带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庄园”标识的葡萄
酒,并由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正公司)负责物流和仓储。拉
菲酒庄认为,该葡萄酒酒瓶瓶贴正标上使用的“CHATEAU MORON LAFITTE”与“LAFITE”
商标构成近似;酒瓶瓶贴背标上使用的“拉菲特庄园”中的“拉菲特”,与中国消费者广为
知晓的“LAFITE”商标的音译“拉菲”构成近似。鉴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拉菲”还未被核
准注册,故“拉菲”应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醇公司、保正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拉菲酒庄诉请认定“拉菲”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判令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审理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拉菲酒庄取得“拉菲”商标专用
权之前,故有必要认定当时“拉菲”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根据本案事实,足以证明我
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LAFITE”,两者之间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拉菲”可
以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涉案葡萄酒酒瓶瓶贴正标上突出使用的“MORON LAFITTE”
侵犯“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背标上使用的“拉菲特”侵犯“拉菲”的商标权利,保
醇公司进口并销售该葡萄酒,构成商标侵权。保正公司明知保醇公司的侵权事实,仍为其提
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拉菲酒庄经济
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点评:
首先,本案在裁判时认定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LAFITE”商标,“拉菲”已与
“LAFITE”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该做法对以后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其次,在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方面,本案裁判中立足于驰名商标侵权的特点并结合
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支持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的赔偿,也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
了参考。最后,本案涉及国际知名葡萄酒品牌“拉菲”,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本案裁判结
果有助于营造规范使用商标行为的社会氛围。
4. 上海牟乾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推荐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
第三人商派公司和酷美公司认为原告管易公司(现牟乾公司)恶意高薪聘请其员工并获
取其软件源代码及相关文档,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闸北工商分局对管易公司的电脑数据进行
了取证,并对取证数据与商派公司提供的光盘数据委托司法鉴定。经鉴定,管易公司电脑中
文件“可以认定的部分”与商派公司提供的相关软件源代码和文档相同。据此闸北市场监管
局(闸北工商分局与相关局职能整合组建成)认定管易公司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作
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牟乾公司(原管易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认为,商派公司和酷美公司未指明涉案信息中秘密点范围,闸北市场监管局也未确定技术信
息的范围,无法对商业秘密进行判断。据此,判决撤销认定管易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行
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后,静安市场监管局(承继原闸北市场监管局职责)、商派公司、酷
美公司均不服上诉。
审理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对其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四
个法定要件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认定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承担举证责任。静安
市场监管局应当证明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不能仅仅从持有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
即推定相关信息必然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只有当涉案信息符合
秘密性要件后,才可进一步对于其是否具有价值性、实用性以及持有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
密措施等要件进行认定,以确定本案是否存在商业秘密。静安市场监管局未能证明涉案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故其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因此依法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是我国富有特和成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司法主导”是知识产权“双轨”保护模式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得到司
法审查,就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主导。本案法院依法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规范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充分体现了知
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主导”。同时,针对实践中对商业秘密认定的复杂性和困难性,法院严
格要求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对规范行政机关的商业秘密执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5. 郑某等5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推荐单位:上海市检察院
案件类型:著作权
案情简介:
《航海王—启航》(以下简称《航海王》)是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蛙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手机游戏软件。
2016年9月,被告人郑某在担任江苏博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技术总监期间,因工作原因接触到《航海王》源代码,遂萌发开设私服牟利的想法。郑某在网上搭识被告人娄某,两人商议由郑某提供游戏技术服务,包括架设游戏服务器、维护游戏数据等,由娄某负责游戏运营、推广和资金结算。
被告人娄某在其设立的“逗鱼手游”网站上发布《航海王》客户端的安卓下载版本和IOS下载版本,供玩家使用,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玩家充值、购买游戏道具的钱款。娄某通过发展下级代理商、设立QQ,在网站发布广告、论坛发帖等方式推广《航海王》。被告人郭某受雇在QQ内担任游戏客服,负责解答玩家问题,在网上推广游戏。
被告人张某、张某于2016年9月从被告人娄某处获得《航海王》代理权。张某、张某在“梦手游”网站上发布《航海王》客户端,供玩家使用获取收益,并通过QQ与玩家联系。
经司法鉴定,上述涉案的《航海王》客户端文件与蛙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航海王》客户端文件具有同源性。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航海王》通过“逗鱼手游”网站充值人民币19341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通过“梦手游”网站充值608101元。审理结果:
2017年7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郑某等5人侵犯著作权案提起公诉,2017年8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娄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各处罚金9万,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9万,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
年,罚金4万。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窃取源代码、全面模仿、建立体系”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该案的特点是公司内部员工窃取源代码等商业秘密,并与社会人员相勾结,共同形成网络游戏推广体系,合伙谋利。案件还涉及作为二级代理商和推广人员的多名大学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本案中检察机关还制发检察建议,以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普及知识产权文化,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数字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更应加强源代码保护,防止被窃取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高等学校也应加强对学生普及知识产权教育、预防对知识产权的侵犯、甚至犯罪。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8:22: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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