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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 号】(2009)民申字第1310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规则
  为了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特点,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标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产生来源混淆的,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判断是否属于善意、是否必要,可以参考商业惯例等因素。
正文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号]
  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民初字第18号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266号
  再审审查:(2009)民申字第1310号
  [案情与裁判]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片仔癀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简称宏宁公司)
   起诉与答辩
  片仔癀公司于2007年4月20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片仔癀公司拥有第701403号、第562754号、第358318号、第358317号注册商标。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片仔癀PIENTZEHUANG”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片仔癀”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上述相关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乃至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享有很高的声誉。宏宁公司未经片仔癀公司同意,擅自在其生产的“片仔癀珍珠霜”等27种化妆品及日化用品上,将与片仔癀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使用,并在其包装装潢上明显突出“片仔癀”的识别效果,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片仔癀公司请求判令宏宁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片仔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片仔癀珍珠霜”等27种侵权商品;2、在广东、广西、福建三省省级报刊及《厦门日报》、《闽南日报》、《闽西日报》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片仔癀公司经济损失805902.47元,律师费16518元,合计人民币822420.47元。
  宏宁公司答辩称:1、宏宁公司系由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简称家化厂)改制而来,家化厂在1984年开始生产“荔枝牌”片仔癀系列家用化学品,并获得知名商品名称。因此宏宁公司依法享有在先权,可对抗商标专用权。2、片仔癀公司近年来并未生产化妆品,宏宁公司将“片仔癀”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不会误导公众。3、由于“片仔癀”系药品名称,宏宁公司拥有正当
使用权。4、片仔癀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05902.47元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宏宁公司请求驳回片仔癀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查明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片仔癀公司于1999年12月成立,其前身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于1993年成立,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前身漳州市制药厂于1957年12月成立。“片仔癀”作为一种特殊的中成药由片仔癀公司独家生产。片仔癀公司拥有在第3类牙膏、化妆品及第5类药品上的“片仔癀”及“PIENTZEHUANG”的注册商标。1999年1月5日国家商标局商标监(1999)45号文认定片仔癀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片仔癀PIENTZEHUANG”商标为驰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证书(证书号13001)认证片仔癀公司注册商标“片仔癀”为“中华老字号”。
  宏宁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6日,系由家化厂、漳州市宏宁罐头食品厂合资成立的公司。家化厂于1979年成立,其生产的“荔枝牌片仔癀珍珠霜(膏)”产品自1988年12月起,荣获福建省优质产品称号等奖项。1990年家化厂注册第525083号“荔枝牌”商标。1998年6月份,家化厂将其资产(包括产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等)投资到合资公司即宏宁公司。1999年3月2
0日家化厂将其注册的第525083号“荔枝牌”商标转让给宏宁公司。
  宏宁公司生产、销售的“荔枝牌片仔癀珍珠霜(膏)”、“片仔癀特效牙膏”等27种化妆品及日化用品,均将“片仔癀”作为其产品名称组成部分,并在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片仔癀”、“PIENTZEHUANG”,且其字体与第562754号、第701403号、第358317号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漳工商检处[2007]2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宏宁公司进行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在扣350174瓶/包标注“片仔癀”字样的化妆品和牙膏;(3)没收在封13400个标注“片仔癀”字样的包装纸箱(盒)和105800支/个标注“片仔癀”字样的空包装瓶;(4)在封1台真空制膏机和1台自动灌装机予以解除封存;(5)处以175000元。宏宁公司经办人员陈茂德提供给漳州市工商局“关于宏宁公司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0日经营‘片仔癀’27种产品的产销情况统计表”上表明该统计表系根据宏宁公司的会计凭证和帐簿的相关数据整理而成,是宏宁公司真实生产经营情况,并有陈茂德的签字。根据该统计表,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0日宏宁公司非法生产上述27种“片仔癀”侵权产品共获利人民币805902.47元。片仔癀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6518元。
  一审判理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片仔癀”是片仔癀公司的前身漳州市制药厂最早使用及注册的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知名度,已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作用。片仔癀公司的第562754号、第701403号、第358318号“片仔癀”注册商标及第358317号“PIENTZEHUANG”注册商标是合法转让所得,应受法律保护。
  宏宁公司未经片仔癀公司同意,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荔枝牌片仔癀珍珠霜(膏)”、“片仔癀特效牙膏”等27种化妆品及日化用品上,将与片仔癀公司合法拥有的第701403号、第562754号、第358317号“片仔癀”、“PIENTZEHUANG”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其化妆品及日化用品的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使用,并在其商品名称、外包装装潢显著位置突出标明“片仔癀”字样,宏宁公司上述27种化妆品及日化用品的销售渠道都是进入医药公司、药店等,消费体及经销商体与片仔癀公司、片仔癀公司控股子公司、片仔癀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销售渠道一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导公众,扰乱相关市场秩序,损害了片仔癀公司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宏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片仔癀公司第701403号、第562754号、第358317号“片仔癀”、“PIENTZEHUANG',注册商标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给片仔癀公司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据此,一审法院于2007年12月30日作出(2007)漳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令:一、宏宁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片仔癀公司第562754号、第701403号、第358317号“片仔癀”、“PIENTZEHUANG”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片仔癀珍珠霜”、“片仔癀特效牙膏”、“片仔癀洗发露”等27种侵权商品;二、宏宁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片仔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22420.47元;三、宏宁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广西、福建三省省级报刊及《厦门日报》、《闽南日报》、《闽西日报》刊登向片仔癀公司的道歉声明。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21: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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