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加盟疑似)律师拟定版

律师函
(20XX)XX律函字第号XXXX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株洲XX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就我方与贵司经营的“XX搜索引擎系统”搜索结果存在侵权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根据我委托人株洲XX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侵权链接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贵司运营的搜索引擎系统以自动检索方式而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的链接信息:
1、标题:XX加盟就是骗钱的。
链接:blog.s****************html
2、标题:株洲XX科技的产品是否属实有效?
链接:w******************.htm
上诉链接中标题“XX”及“株洲XX科技”为我委托人株洲XX 科技有限公司合法经营的名称、产品名称及注册商标名称(注册号:8XXXXX3),侵权网页标题用绝对肯定的语言诋毁我委托人,我委托人一直以来合
法经营,没有收到任何司法判定我司,产品也得到很多消费者好评,其侵权链接内容系别有用心的利益团体为诋毁我委托人的声誉并干扰我委托人正常经营而捏造,严重背离事实真相,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诽谤和名誉侵权。作为媒介,贵司没有尽到对内容的审查责任,导致严重失实的内容信息在贵网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侵害。
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信息,如已发布、传播的,应立即停止传输。贵司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对于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理应承担禁止其发布、传播的义务。
三、根据株洲XX科技有限公司之授权,本律师结合以上事实与理由,并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诉累之目的,今正式函告贵司如下:
1、立即采取技术手段禁止相关内容在贵网站的传播。
2、如贵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我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名誉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贵司承担!
特别提示:
贵司如对本函所述内容持有异议,请在签收本函后五日内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贵司认同本函所述内容。
以上内容,专此函致,望贵司慎重对待,及时处理函告事宜,以避免扩大损失,增加诉累。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二○XX年XX月XX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1:30: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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