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赣01民辖终2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建华熊达和彭岚
【审理法官】陈建华熊达和彭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覃子芮;刘彬华
【当事人】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覃子芮刘彬华
【当事人-个人】王德怡覃子芮刘彬华
【当事人-公司】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德怡
【代理律所】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覃子芮
【被告】刘彬华
【本院观点】由南昌市西湖区南浦街道二郎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知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由南昌市西湖区南浦街道二郎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知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23:48:01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覃子芮上诉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3民初4505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刘彬华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民辖终2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怡。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赵登禹大街通州富力中心某某0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3579695277。
负责人:王德怡,该所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覃子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彬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覃子芮因与被上诉人刘彬华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3民初4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覃子芮上诉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3民初4505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刘彬华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南昌市西湖区南浦街道二郎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知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建华
审 判 员 熊达和
审 判 员 彭 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理
书 记 员 胥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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