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8.24
∙【字 号】京政管字[2001]228号
∙【施行日期】2001.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1]2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市政府决定,市市政管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
(2001年2月28日)
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自设性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自设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自设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自设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设置规范、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自设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自设广告:
(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迎宾线、天安门广场、中南海、故宫、钓鱼台地区等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以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二)设置自设广告的单位未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
(三)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场地和空间;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
(五)在危房上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六)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八)坡屋顶、具有艺术特的建筑物顶部或影响建筑物形象的;
(九)侵占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十)在18米以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顶部;
(十一)自设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设置自设广告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自设广告原则上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并严格控制体量,其设置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二)严格控制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顶部设置自设广告,如确需设置(仅限平屋顶建筑),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在4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设置自设广告的高度不超过1米;
2、在4米以上6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设置自设广告的高度不超过1.5米;
3、在6米以上12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设置自设广告的高度不超过2米;
4、在12米以上18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设置自设广告的高度不超过3米。
(三)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自设广告的,自设广告的外沿距离墙体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协调。
(四)相邻店面的自设广告原则上要协调一致,力求统一框架,使相邻自设广告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彩等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相互协调。
(五)自设广告原则上一店一牌,有特殊需求的一店最多可设置二处。
(六)自设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规范。
(七)自设广告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的自设广告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服务商标,不得宣传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商品的品牌名称。
非企业的自设广告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
2、自设广告内容应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核定的有关内容相一致。
3、企业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一致时,须取得国内商标注册。
4、企业核定名称为“专营”的,允许使用专营产品商标标识。
七、本市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制度。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自设广告: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的自设广告,上述地区的具体范围包括规划红线以外100米。
其它地区自设广告的设置由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批管理。
八、申请设置自设广告,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自设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效果图。
(四)设置自设广告的阵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九、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自设广告的申请者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将设置自设广告的申报材料提交区、县市政管理部门。
(二)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属市管范围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分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自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批:
对可以设置自设广告的,通知申请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内容审查等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