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摘要:可口可乐老总曾说过:“假设其公司在全球的工厂一夜之间全部被毁灭的话,公司仍然可以凭借其‘可口可乐’这一驰名商标的价值在短期内东山再起”。在经济趋同化的全球背景下,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认定标准  司法认定  民意测验  联合质检
一、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20121031日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已决定将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将《商标法》第14条调整为:“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该修正案(草案)规定了驰名商标依申请认定
的原则,认定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没有变化,增加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驰名商标为国家级别,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下放到各地方法规规章,可以说著名商标是在区域内有同驰名商标认定时考虑的五个因素时,将范围缩小到本地区即可,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在知名度、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等因素上要求的程度不同。
二、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新构想
(一)在认定方式上,应更倾向于司法认定
我国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但笔者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模式,因为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称号、荣誉,当今市场对驰名商标异化非常严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当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跨类保护后,保护的重点就落在了驰名商标巨大的商誉和显著的表彰功能上。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突出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是作为在解决争端时候的一个步骤。关于行政认定部分,主要发生在在后注册人是否能够注册的争议中,笔者认同将此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模式,但应当将重点放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满足注册条件,而不是单独将在
先商标确定为驰名商标,构不构成商标的判断是我国工商行政部门的职权,关于保护扩大与否,应该是司法部门管理范畴,驰名商标本身就是对商标所有权人权利的扩大保护,所以笔者更倾向于司法认定。
(二)在认定标准上,应完善立法规定,以缩小自由裁量权
《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相关因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列举了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中,各因素是占有不同比例的,首先是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知晓程度和市场占有份额,其他因素是辅佐这四个因素的,驰名商标保护,保护的就是商标的商誉和表彰功能,所以这四个因素应当着重考虑。
在我国只要可以证明在一定地域范围,在一部分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我们基本上可以认定该涉案商标是驰名商标,关于“一定”的问题,都下放到各认定机关手中,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完全可以采纳美国的民意测验,虽然民意测验不能绝对的反映客观实情,但是可以尽可能的接近真实,毕竟客观数据更有说服力,如德国法院在考察知名度时,将公众知晓率规定在最低70%,我国法院也可以适度的采纳这种做法。
建立以《商标法》为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辅助的法律体系。《商标法》作为保护驰名商标的基本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法》的补充,力争维护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刑法》是最后的保护屏障,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法条虽未指出为驰名商标,但实践中,因驰名商标有较高知名度,会比一般商标遭受更多的侵权,所以《刑法》中对于侵犯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充分保障其权益。在《民法通则》方面可适当加大对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经济性补偿。
(三)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中增加高质量高品质的要求——联合质检部门
一个臭名远扬的商标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必要,虽然在某些方面它具备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但是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是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试想会有人恶意去侵犯一个臭美远扬的商标,并将其用在自己商品或服务上吗,当然,我们不能绝对的说不保护此类商标,只能说个案分析,现实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将驰名商标卡在品质监管环节也有必要,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可以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考虑在内,将其从生产到销售、售后各环
节都加入民意测验项目内,笔者认为这更有利于促进企业自身进步。我们说驰名商标认定是动态的,质检是伴随这个企业产生到发展壮大的各个环节,所以质检部门的质检报告也可以作为认定驰名商标时参考的因素。
200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判后登记备案制。可以将此备案记录与质检部门、消费者协会共享,加大对驰名商标的质量监督,质检报告科学的分析了商品或服务是否达标,具有真实性、科学性、确定性的特点,具有作为认定驰名商标时的证据资格。
(四)将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年产量、年销量、营利及纳税数目考虑在内
年产量、年销量在企业中会有记录,能更客观的了解该商标的覆盖面,年产量与销售量高,纳税数额越高,说明该企业的产品越畅销,同样可以证明涉案商标的地域范围内的知名度。
(五)通过立法,严格控制广告中对“驰名商标”的宣传
由于驰名商标异化现象屡见不鲜,普通消费者又难以了解驰名商标的真实含义,误导相关公众是难以避免的,笔者认为相关部门也应该严格把握,尽量避免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中
出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敏感易混淆词汇,保障驰名商标的真实身份。在立法上严格控制商标所有权人在宣传中对“驰名商标”的滥用。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袁真富著《驰名商标异化的制度逻辑》,2011年版。
[2]裔兆宏:“发展名牌靠法制”,载《法制日报》1995425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46: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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