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包含了反淡化因素的法律规定,但这种反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
重要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淡化理论逐渐成熟,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商标反淡化法对商标予以保护。商标淡化理论是在传统的混淆理论不能保护商标的前提下提出的,目的是对那些没有产生混淆、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是确确实实商标的价值因之受损、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淡化行为予以规制,以更好的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该理论认为,商标淡化与商标误认或者混淆不同,其并没有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主要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免于遭到削弱商标价值行为的损害,因此消费者的混淆不在考虑之列。为了适应商标功能的发展,对商标的反淡化理论突破了商标保护的领域,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并将商标保护延伸到其他领域,如互联网域名等。
(三)商标淡化理论的内涵
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第一,弱化。弱化是指对商标显著性的逐渐稀释过程。弱化行为主要表现为将驰名商标用于其它没有竞争性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减弱了商品的标识作用,稀释了商标的知名度,减弱了该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联系,甚至会使该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受到侵害。第二,丑化。丑化是指将驰名商标用于有损驰名商标形象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贬损原权利
人商誉的行为。常见的形式有将代表高质量的商标用于低质量的商品或者服务之上等。对商标的丑化性使用会对商标权利人造成严重的商业利益损失。
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淡化他人商标的行为。该种行为是指行为人将驰名商标适用于不具有竞争性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第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基于驰名商标淡化的不可逆性,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第三,行为人的主观要件适用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在规定该种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时均没有将“明知”或者“应知”是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条件,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并不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因为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是一种既定的事实,无论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均会对驰名商标权利人造成侵害。笔者赞同郑成思先生“在确认是否侵权或者要求行为人停止相关侵害时采用无过错责任;在确定是否赔偿权利人及赔偿数额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主张。
三、对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明确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我国的现行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我国对驰名商标予以反淡化保护,含有反淡化因素的法律条款也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予以限制,且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建立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之上。在驰名商标及驰名商标淡化的认定标准方面也因法律条款散乱而并不统一。显而易见,因为立法的原因,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力度并不够,为了能够更好的对驰名商标权利人予以保护,完善相关立法,明确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十分必要。具体做法是在商标法中明确确立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引入商标淡化理论,并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纳入反淡化保护制度之下,修改相关法律条款,使得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不以混淆为前提。
(二)明确相关概念和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驰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不统一、明确。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进行对其保护的前提,若不能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对其的保护则无从谈起。现在理论界有人认为我国现在不宜适用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原因在于驰名商标淡化制度在我国异化的情形比较严重,出现了对反淡化权利滥用的情形。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些相关法律条款运用到实践中之初确实出现了不少问题,使得一些企业打官司并不是因为其商标受到淡化侵权,而是为了使其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使得驰名商标淡化在我国异化的比较严重。因此,准确的确定驰名商标及驰名商标淡化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十分必要,具体做到明确“相关公众”的范围、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地域范围等。
(三)完善救济方式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侵权行为的救济手段主要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传统手段,对于新型的驰名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惩治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这些救济手段对于损害结果
发生后的救济显得很无力。建议在我国立法中增加禁令救济,关于禁令救济在我国法律中虽有类似于禁令的规定,但并没有其明确的法律概念,对于淡化侵权行为而言,相对于其他救济手段,禁令救济更具有优势,可以将淡化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除此之外,也可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加大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执法力度方面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行政司法配合体制,这取决于行政执法在商标领域的重要地位。因此,在完善救济措施时,对行政执法的完善以及对行政司法配合体制的完善十分必要。
(四)提高商标保护意识
目前,企业和社会各界对商标的保护意识还很薄弱,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出现了很多关于商标侵权的纠纷,如我国的很多著名商标被国外企业抢注,国内企业之间相互抢注,对他人的商标肆意侵犯等现象。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若要实现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提高社会各界的商标保护意识十分必要。另一方面,商标权利人也应在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时持谨慎态度,防止因为被授权人的低质量产品而导致商标的淡化。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应周期性地对驰名商标予以监控,以便在出现淡化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时能够及时发现并予以补救。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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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颖.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法学研究.2007(6).
◆社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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