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潜在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十分突出。加强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对于推动区域特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外贸外交、弘扬传统文化等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第三季度发布的半年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底,已累计批准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产品2478个,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339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场主体12789家。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明确将“地理标志”专门列为一类知识产权客体,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典承继了这一规范模式,确立了地理标志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二、当前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地理标志领域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加强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立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基础。但毋庸讳言,地理标志工作领域矛盾和问题也十分突出:一方面,地理标志领域法治化水平不高,缺乏一部专门立法,目前仍然主要依赖部门规章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地理标志,同时也缺乏地理标志与各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性安排,保护体系还不健全。另一方面,国内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尚未有效确立,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地理标志的职责已经明确,但事实上存在的两种体制、三种渠道仍然分立,尤其是农业农村部门仍然延续过去认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做法,继续认定农产品地理标志。这种状况严重削弱了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欧美国家多年来在地理标志领域主导着国际秩序。在欧美两方角力的影响下,我国在立法上迟迟不能作出方向性的选择,会严重影响我国在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不利于在我国与欧洲签署的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合作协定的前提下在国际上更有效发挥作用。
三、政策建议
1.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这两大模式的背后,反映出的是传统种植
业发达的欧洲国家与新型工业化国家发展模式的分歧,也反映出地理标志产品传统生产模式与工业化生产模式之争。和美国不同,我国尽管已经实现了工业化,但仍然保留了传统农业社会的优良文化传统,中国人对乡土乡情、原汁原味、乡愁记忆的认同度之高与移民国家完全不可同日而语。这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基本国情,也是地理标志制度建设的文化经济基础和根本。地理标志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记,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传递符号的机制,可以降低消费者搜寻成本,减少市场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从法理角度而言,商标制度难以有效契合和满足我国对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的现实需求。特别是,商标法的核心是保护私权,商标权人的产品质量完全由其自主决定、自负责任,商标可以自由转让,品牌价值主要依赖企业的市场营销。而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的核心则是基于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产品的特质量,这是消费者认可、老百姓多年集体传承的人民的公共资源,核心价值是历史传承,不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也不能自由转让。
2.抓紧实施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工程。加大财政专项投入,实施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工程,推进地理标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方面,夯实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基础,推进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和立体化保护机制,开展全国范围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资源普查,对全国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产品、作为集证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和农产品
地理标志进行整合,建立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资源目录,择优择特加大财政专项支持,重点聚焦产品特质量保持、品牌文化挖掘、品牌建设、营销网络、国际合作等进行扶持。另一方面,提升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综合效益,实施地标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提升行动。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1:56: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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