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范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术语和定义、合法使用人、申请使用基本要求、申请、审查、标示标注、专用标志的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special signs f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3.2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department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4 合法使用人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a) b) c) d)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5 申请使用基本要求
5.1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2 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6 申请
6.1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6.1.1 更换专用标志
2019年之前公告核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申请更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换标)》(详见附录A);
—— 核准使用专用标志公告;
—— 产品执行的标准全文;
—— 申请主体营业执照的扫描件。
6.1.2 新申请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详见附录B);
—— 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
—— 产品检验报告;
—— 产品执行的标准全文;
—— 申请主体营业执照的扫描件。
6.2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公告中的集体成员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详见附录C);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扫描件;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含公告全部内容);
—— 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
—— 属于集体商标注册人集体成员的证明材料。
6.3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经公告备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材料包括:
——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详见附录C);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扫描件;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含公告全部内容);
—— 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
——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6.4 其他主体
6.4.1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时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6.4.2 申请主体向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详见附录D),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7 审查
7.1 初审
7.1.1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上一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换标的,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汇总表(地理标志产品换标)》(详见附录E);
—— 新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填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详见附录F)。
7.1.2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各县(市、区)知识
产权管理部门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汇总表(地理标志商标)》(详见附录G),报上一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7.2 审核
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7.3 专用标志下载使用
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领取下载口令,逐级发放至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给使用主体。
使用主体凭下载口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并规范使用。
8 标示标注
8.1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示标注方法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标示:
—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 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 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 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 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 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8.2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应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值等。
8.3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4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
8.5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9 专用标志的管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26: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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