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01.11.14
∙【字 号】浙财教[2014]78号
∙【施行日期】2001.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4]7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科委(科技局)、知识产权(专利)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系。
附件: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精神,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从2001年起,设立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的申请消费补助;知识产权的宣传、人才培训以及专利工作的奖励。
凡本省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省辖区内的 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均可申请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二)国外发明专利须经国外专利局授权;
(三)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计划。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通知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2);
(二)申请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权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第七条 资助额度 国内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元人民币资助;国外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0元人民币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可随时向当地市、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省级申请人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市、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审核工作,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四)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公开报告和各市、县(市)审核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和全年相关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下达补助项目及经费,经费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给专利委托(代办)机构。
第四章 奖 励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并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设、管理、
宣传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用于开展专利工作,不得发给个人;市、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工作奖励企业和单位的推荐,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考核后提出奖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