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该加强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我国应该加强未注册商标保护
作者:王赫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
        【摘要】本文浅议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未注册商标鲜受保护。商标,商品的标识,肩负着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责任,代表着一个商品的经济价值和人文影响。注册不注册,它的价值都存在,不减免分毫。本文的目的就旨在于通过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分析,探究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促进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关键词】未注册商标;侵权;法律保护
        随着时代的发展,注册商标越来越受重视,而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也逐步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尤其是国际历史的舞台。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概念,我国商标法没有对未注册商标给出一种明确的定义,本人比较同意段广卞在1999年发表的他的《论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中对未注册商标的定义,未注册商标作为与注册商标相对应的概念,具体是指该商标虽然已经流通使用,并且能够使其产品与其他相关产品相区别,但是该商标并没有经过商标持有人向有关
行政单位进行登记注册[1]。商标在兴起的阶段,只是作为一种区别于其他标志的标志为存在着,并且起初商标的不注册特点,商标也没有注册与未注册之分,注册商标的兴起是一八五七年法国颁布的《商标法》,这是国际上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注册商标的法律,从此之后,注册商标正式出现,并且法律不保护非注册商标而只保护注册商标。我国自从颁布了《商标法》之后,我国法律也只保护注册商标,而非注册商标处于边缘阶段[2]
        由上文可知,我国法律只保护注册商标,而非注册商标的保护处于空白状态,因此,非注册商标不仅不能享有注册商标一样的权利,而且非注册商标在受到侵犯之后不能受到及时的司法保护,并且在受到侵害后非注册商标持有人受到的损失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该持有者只能无可奈何的接受被侵害的结果。
        法律权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主要是英国著名法学家约翰洛克的理论,即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而增加的效益,导致该劳动者享有该事物的权益,这样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基于该理论,商标虽然未注册,但是它仍然是持有者劳动的结果,其本身必然产生收益,该收益就应受法律保护。
        随着法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近代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因此,法律纠纷的
比例逐渐上升,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纠纷越来越多,为了公平合理的解决这些纠纷,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法律必须对非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以填补立法上的空白。
        我国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现状还不明朗。在我国,对于未注册商标有明文规定的只有《商标法》,并且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商标注册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商标的监督和管理,我国要求商标注册也是基于此目的。因此我国在商标立法时,只保护注册的商标,而非注册商标的受保护程度必然受限,在立法上也出现了空白,对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进行分析可知,对非注册商标人的权利有所提及,注意到了对其利益的一些保护,在《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和第31条有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只要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就要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不考虑该商标是否注册与否。据此规定,该条是对未注册的但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虽然《商标法》中对未注册商标有明文规定,但是同时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保护程度也是有限。例如:
        《商标法》第13条虽然保护了驰名商标,但是何为驰名商标,商标法并未对此作出进一步说明,因此驰名商标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这也是立法的一大缺陷。[3]驰名商标即使不注册也要受到法律保护,也要受到法律保护,主要是因为驰名商标具有极大的经济利益和价值,如果对这些驰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的使用,或者侵害这些驰名商标的行为,因此必然会给商标持有人代理爱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是有必要的。尽管《商标法》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加以保护,但是仍不完善,所以我国应该完善非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相关法律,对其规定更加细化,使其达到国际上的保护水平,才能更好的保护我国的各种无形资产。
        《商标法》第15条虽然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背信抢注商标的规定。但是在代理合同中,对代理人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要求不明确。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针对各种问题,法律还有更臻完善的必要。就目前法律规定是无权提出异议的,因此允许被代理人通过一定的合理期间,来防止代理合同终止后代理人的抢注行为是必不可少的。[4]
        关于禁止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定,在《商标法》第31条中有具体规定,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并且不能更好的应用于实践,比如法条中的有一定影响是什么意思呢?具体
是指哪些影响没有说,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在法律实务中裁判结果往往不一致,最终影响司法权威。因此可以说,《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也就说该规定包含的内过于狭窄,笔者认为,《商标法》不仅应保护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应该保护非注册的驰名商标,否则范围过于狭窄,但并不是说像保护注册商标那样去保护,而是应当有所区别。
        由于规范未注册商标的条文有限,所以关于未注册商标,特别是一般的未注册商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即使《商标法》是最直接的涉及未注册商标问题的法律,尚且有很大的空白和问题,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其他可能涉及或者间接涉及未注册商标问题的法律,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则留有的是一片片的空白。
        物质文明的建设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有依靠法律规范的完善。在知识产权法学领域中,我国坚持法律移植考虑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立法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首先,我国《商标法》应当明确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其次,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还需要通过其他相关的法律加以规定和保护。例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经济
法》和《知识产权法》中规则,使得各种法律能够相互补充和协调,从而实现对未注册商标全面保护的目标。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向入手:
        首先,将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标法的最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在我国法律践行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指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道德性。在商标法领域,我们应该借鉴此原则。在我国对商标使用权和专用权侵害行为类型中,存在大量的抢注行为或仿冒行为,都是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精神[5]。商标法是民法部门的分支领域,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型法律,同样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违背此原则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这既是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应该在商标法领域中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其次,明确规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如上表述,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对未注册商标加以更加具体而后完善的保护。即这些保护比较松散、简单和有局限性。我们认为,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没有明确提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意义。作为市场经济中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实现对其及所属企业的保护,所以法律不能对此忽视不理。
        其三,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在先使用权和注册权。根据英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英国采用的是商标自愿注册制。在英国存在着大量的未注册商标,但是,英国却采用了一种与注册商标制度并行的非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并且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实践和时间上都已证明英国这种模式是有效的和可行的。
        其四,完善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通过对商标法律的详细解读填补目前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未注册商标作为商标种类的一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既是照顾到了我国中小经济体的经济利益,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不可估量的贡献;更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改善未注册商标管理的混乱状况,纠正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始,达到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经济繁荣宏伟景象。
        参考文献:
        [1]段广卞.论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的保护[J].中华商标,1999,(6.
        [2]陈耀东.商标保护范围研究[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1):217.
        [3]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黄从珍.试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J].科技与法律,2003.
        [5]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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