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注册的法律问题

摘要公众人物姓名频繁被注册为各种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这种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是其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若放任这一现象的存在,必将对公众人物本身及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国法律在调整这一关系上还是空白的,本文从不同层面对这一现象加以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关键词公众人物姓名商标
Analysis of the Legal Issue of Registering Trademarks Using Names of Public Figures//Sun Shuang[1][2] Abstract Names of public figures are frequently registered as trademarks of a variety of goods or services,for public figures have a high visibility,but it will influence public figures and the society to some extent,if this phenomenon is abused.China's law on adjusting the relationship is still a blank.In this paper, this phenomenon is analyzed from different aspects,and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public figures;names;trademarks
Author's address Anhui University,230601,Hefei,Anhui,China[1], Anhui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230051,H efei,Anhui, China[2]
公众人物的姓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又有什么样相关的法律规定呢?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一般说来,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将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因为公众人物的姓名主要是由文字或字母组成的,而且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符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的,所以只要申请书件齐备、申请书件填写规范并履行了法定的手续,商标局就必须受理这些商标注册申请。1公众人物姓名频繁注册为商标现象分析
1.1公众人物的概念理解认知
公众人物(PublicPerson),又称社会知名人士,为大众所知晓的人。它包括历史上的人物、当今各界人物;包括正面的人物、反面的人物;包括某一领域的人物、某一地域的人物等等。对于公众人物的界定在实践中还没有一定具体的标准,如何判断多为法官的裁量,但一般均强调其在某一领域的影响力。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广义的姓名除本名以外,还应包括字、号、艺名、别名、笔名等等文字符号。因为这些名字有时比本名更为公众所熟悉:如鲁迅、老舍等。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比照姓名权相关制度加以保护。如有人申请此类商标,结果一般都会被驳回。
1.2公众人物姓名频繁被注册为商标的原因
其实公众人物被注册为商标的重要原因是其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家将其姓名用于商业行为,会让消费者较容易把该产品或服务与公众人物直接联系起来,能较快接受该产品或服务,从而使商家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经济效益。换句话说,将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可能会给权利人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2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就此做出过明确的规定,但是保护公众人物的姓名商标权,制止侵犯姓名权的法律精神一直渗透在商标法的条文中。那么,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有哪些情况呢?我们将一一加以分析:
2.1历史上的公众人物
历史上的公众人物的姓名的意义重大:它不仅表明该人物的身份,更多的是让人回想起其所在的历史时
期,历史事件。一般历史上的正面人物在不损害其声誉,又有利于发展的情况下,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如“杜康”酒,“黄道婆”棉线等。中国古代的民族英雄、能工巧匠、帝王将相、才子佳人等的姓名、谥号、别称等纷纷被注册为商标。相关部门在审查这类商标时,主要在于解决是否与权利相冲突的问题。但对于有些臭名昭著、、卖国求荣、伤风败俗者,则主要考虑会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多数不予注册。2.2当今公众人物
在当今社会,以各界公众人物的姓名作商标也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产物。一方面商家借用公众人物的社会知名度,使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扩大品牌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某些公众人物将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也可以借助商品品牌的良好口碑提升自己的形象。应该说,这种结合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理念与品牌形象的结合,是
中图分类号:D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12)06-0196-02196
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追求商业利润是商家永恒的目标,对于这类商标即使是合法合理使用,也可能会对其本人或者其后人造成一定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一般均被禁止使用。
2.2.2可以被使用的各界当今公众人物姓名
其实公众人物中的一些人是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奋斗,在某些方面有了突出的表现,为公众所熟知,产生了较好的声望,这种良好的声誉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一种财富。我国在对待这类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时,主要考察是否妨害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一般均予以注册。
但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与公众人物同名同姓者申请商标注册应如何看待。汉字博大精深,同名同姓的情况在我国非常普遍。在多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时,每个人都有使用这一姓名的相应权利。应该说这是一般性的认识,但是同名同姓者在申请该姓名商标注册时是否侵权呢?一般认为只要没有不良影响,均予以批准,但恶意改名的情况除外。前段时间出现的刘德华诉“刘德华”就是这样的典例。
3公众人物姓名谐音注册商标的问题
利用谐音攀附名人已成为不少商家的“创意”,如止泻药“泻停封”,“流得滑”牌字迹涂改液,“王小鸭”牌羽绒服,“张一摩”牌日用化妆品,还有近期出现了“赵本杉”、“帐子怡”等等。如何来看待这一问题呢?
姓名谐音商标,它特指的是行为人未经公众人物(名人)的授权,擅自使用或注册与其姓名音同或音近的文字所组成的商标。
3.1姓名谐音商标的基本特点
3.1.1谐音商标一般不涉及侵权
在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中各种规定都是强调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对他人使用姓名的谐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现在还是空白。3.1.2谐音商标不同于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但谐音商标与其不同,谐音商标在使用或注册之前,一般都没有被他人注册,是使用人的“聪明才智”对其加以利用,因此谈不上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3.1.3谐音商标主要是声似或形似公众人物的姓名
其实这些姓名谐音商标的创作者一方面看重谐音商标容易记忆,也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另一方面也希望借助公众人物的影响力,扩大商品的影响力,一举两得。如与谢霆锋谐音的“泻停封”已成功行销;台湾也有“蟑爱呷”(张艾
有人认为姓名谐音商标是有一定合法性的,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其实这种情况的存在却反映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应该说,公众人物姓名谐音商标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虽然依据现有的《民法通则》、《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均不能认定其侵犯姓名权或商标专用权,但若对此种现象听之任之对当事人明显不公,更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很多学者认为姓名谐音商标的使用应视为不正当竞争,甚至有些国家明确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因为此种行为是与诚实信用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姓名谐音商标利用了名人的知名度,这样使它比
其他商标更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使产品一进入市场便有明显的优势。同时,姓名谐音商标又规避了法律对名人姓名使用的保护,但误导消费者,这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而且侵犯了被模仿者的人格权。放纵姓名谐音商标将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无序和商标权、姓名权保护的困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据本条的精神,使用姓名谐音商标就应当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加以约束限制,甚至是制裁。
应该说,使用姓名谐音商标是经营者急功近利追逐短期利益的结果。从长远来看,这类商标大都是昙花一现,没有旺盛的生命力。企业的发展不能依靠投机取巧,也不是搭顺风车般简单,更重要的是自身产品服务的较量。这种有害行为若不加以规制,必将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最严重的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因而,呼吁要对其加强管理和规制,严厉打击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之,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的现象值得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关注,并期待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其加以保护和限制,使“名人效应”发挥到最大最好,成为中国品牌的建立加速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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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姓名谐音商标违反诚信原则[EB/OL].http://www.cnad.com/html/A-rticle/2007/0628/20070628133310310.shtml.2007-6-28.
[5]姓名作为商标的法律分析[EB/OL].http://www.chinaname.cn/article/2006-11/6521.htm.
编辑赵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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