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图形-赢的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正文)
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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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请求:
申请人对商标局发文编号为第TMZC17648515BFBH01号的商标驳回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贵委撤销商标局对第17648515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
标)的驳回决定,核准复审商标在第42类被驳回的服务项目“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机械研究注册申请
一、事实与理由概述
商标局初步审定复审商标在第42类“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同时,以复审商标与天津市生物化学制药厂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160535号“TJBP”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复审商标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机械研究”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于2016年5月17日下发发文编号为TMZC17648515BFBH0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收到该通知书。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商标驳回决定,现在规定期限内向贵委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驳回决定有误。复审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构成及外形都有显著不同,不会造成公众误认。同时,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已经过大量及长期使用,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实践证明,复审商标能很好的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复审商标在申请使用的被驳回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恳请贵委依法核准复审商标在所申请注册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机械研究”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二、事实及理由详述:
(一)、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构成、外形都不同,两个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请见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对比: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通过上述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样比对,可知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有如下区别:
1、从商标图样的整体构成要素来看:复审商标是由黑圆面+半合手掌+五条短直线构成的五线谱组成的纯图形商标;引证商标是由黑灰圆面+嫩树芽+英文文字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在图文组合商标中,文字有含义,可以呼叫,因此,文字的识别效果最强,显而易见,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商标的整体外观和识别效果也不同。
2、从商标图样的识别部分来看:复审商标的识别部分是捏着五线谱的手掌;而引证商标的识别部分是英文文字“TJBP”+嫩树芽图形两部分,文字部分“TJBP”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公司名称“天津市生物化学制药厂”相对应,即:“TJ”是“天津”拼音首字母的结合,“BP”是“生物制药”的英文“biology Pharmacy”首字母组合,可见,消费者面对复审商标,会将图形部分识别为捏着五线谱的手掌,意为用自己的手掌握财富(复审商标申请人公司名称之“鑫”为多金之意),但是,消费者面对引证商标,就会将引证商标与其所有人的公司名称结合在一起,且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公司名称及其注册指定的服务类别都是跟生物有关,而生物与嫩芽图形密切相关,因此,消费者面对引证商标,会将图形部分识别为嫩树芽,结合与公司名称对应的英文字母部分,消费者完全会将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完全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3、从商标图形的构成要素来看:复审商标“图形”是由三部分组成:黑圆面+半合手掌+五条短直线构成的五线谱;而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是由两部分组成:黑灰两组合的圆面+朝上生长的嫩树芽。显而易见,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差别显著。
4、从商标图形的构成要素之背景图的对比来看:复审商标图形背景图是纯黑圆面;而引证商标图形背景图是上黑下灰圆面。可见,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构成要素之背景图差别明显。
5、从商标图形的构成要素之中间图的对比来看:复审商标图形的中间图是一个捏着五线谱的手掌形,手掌朝下;而引证商标中间部分是朝上生长的嫩树芽。可见,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构成要素之中间部分也差别明显。
6、从商标图形的整体外形看:复审商标图形的整体外形是圆面+捏着五线谱的手掌;引证商标图形的整体外形是地球上的一颗嫩树芽。可见,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形差别明显。
6、从商标图形的主体朝向看:复审商标图形的主体朝向是朝下;而引证商标图形的主体朝
向是朝上,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主体朝向不同,使得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形差别明显。
7、从图形商标的创作性来看:图形商标的设计性很强,每个图形商标在设计过程中都有注入设计者自己的灵感,进而,每个图形商标都各有自己的独创性和独特的外形,因此,图形商标在近似判断上应该不同于简单的文字商标近似判断,图形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不严格化会更为人性。本案中,通过上述对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图形对比分析来看,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图形有很多明显的区分点,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视觉效果是有显著差别的,在市场中,消费者同时面对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1、2完全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8、从现今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能力来看:随着商品越来越丰富,消费者对品牌的意识越来越强,必然,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能力也越来越强,特别是图形商标,图形之间的些许差别都是显而易见的,比如:日本的本田H图形商标与韩国现代H图形商标,图形之间只有些许差别,但是消费者完全可以将两个图形区分开,实际生活中,这种图形商标共存实例很多,但是消费者完全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可见,在品牌意识越来越强的当今时代,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能力,特别是图形商标的识别能力必然越来越强,因此,为了避免不当的行业或者商品甚至灵感垄断,希望当局者对图形商标的近似判断更为人性化。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28: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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